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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7〕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7〕362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对2017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现将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对象
2017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附件1)。
二、复审安排
复审对象为2017年发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5月15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
三、复审条件和程序
复审企业须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复审程序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内容开展。
四、复审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1、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运行时间为:7:00~17:00),下载《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相关说明后,由“企业申报”端口延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企业如遗忘用户名或者密码的,请参阅#url#“信息公告”栏目中《关于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络用户名和密码方法的通知》说明。
2、企业登录成功后,点击“高企复审”菜单,按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调查问卷》并提交,然后点击“高企复审认定申报材料管理”按要求填报数据和上传附件证明材料。
3、企业须扫描上传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⑵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⑶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⑷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⑸近三年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⑹2011年企业月平均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⑺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经扫描处理后压缩成不大于5M容量的.rar格式文件上传。
(二)纸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网络生成后打印),其中PS表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必须说明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对应的技术领域,并要求明确至四级目录;(例如:四、新材料技术/(三)高分子材料/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高性能技术中的“新型热塑性弹性体”)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情况说明表,以及包括姓名、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工作岗位(部门)和进厂时间等信息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汇总表;其中属于研发人员的需另行标注并排序在前;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全文;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具体披露2017—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科目设置情况,及其对应的项目名称和支出金额等内容;
7、企业近三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及其扉页;如相关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并非企业原始申请并获得授权,企业应附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提供与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联性的情况说明;
8、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9、企业研发活动证明材料(例如:生产批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国家/行业标准制订等证明材料)以及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0、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纸质材料装订
1、纸质材料要求提交一式二份,A4纸张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并统一印制《2012年度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书》(附件3),标明正本或者副本;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2、纸质材料正本内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附具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在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复审。
1、已被终止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2、企业已更名、但未提交更名备案申请,或者更名备案申请未能通过审核的;
3、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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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5、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6、2012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的。
(二)复审材料原则要求申报企业自己编写、按本《通知》要求制作,并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相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或说明。
(三)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受理地址:国家高新区研发园扬帆路999弄3号楼2楼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网络咨询:科技部火炬中心信息处
电话:010-63923592,63923596
政策咨询:
市科技局 房 民 电话:87183236
市财政局 朱颂恩 电话:87188453
市国税局 马 哲 电话:87732511
市地税局 康海波 电话:87188091
受理咨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赵新明 电话:27877183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篇2]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7〕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7〕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按照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体安排和部署,从2017年3月10日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本市2012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
复审材料受理从2017年3月13日起,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
三、复审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复审企业应做事项和应准备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和《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原则是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名录为遴选“会计师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名单”(2017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 、(2017-2011年度补充名录)、(2017年度补充名单),如不在名录的中介机构必须到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登记备案);
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五、复审业务流程
1、申报复审和受理
(1)根据认定时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见填表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填报过程中注意保存,再次开机后,仍可以对未正式提交之前的保存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填报完成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
(2)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相关的业务受理部门,即企业税收由区县税务局征管的送到区县科委的业务受理部门,注册在高新区内的企业送到高新区各分园的业务受理部门(附:各受理地点联系表)。
(3)各有关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是指标审查,即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二是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扫描件、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对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市认定办公室。
2、审查及复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复审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复审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新的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章)。
办公室地址:
北京东路668号三楼311、312室
业务咨询电话:
夏 洁:53080900-303
吴蓓蕾:53080900-306
方 皓:53080900-133 23119274
顾维民:53080900-305 53082529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64680066
特此通知。
附: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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