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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发票报销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公司销售制度、采购制度、发票报销制度、合同签订、成本核算等一系列业务将发生重大改变。根据公司领导要求,现作出如下几点通知:
1. 在今后工作业务中,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方面的,需征询财务部意见后方可开展实施,不允许擅作主张,否则相关费用一律不许报销,如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2. 5月1日起,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将停止使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
3.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7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7年6月30日
4. 除2、3点外,即日起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涉及业务报销均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让销货方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开票信息及开票资质后续转发大家。
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咨询、沟通。
财务部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发票报销的通知 [篇2]
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
营改增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我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公司的税负不再是一个恒定的相对比率,而是一个变动成本,其高低既取决于销项,同时更多的可能取决于进项,如何更多、更快、更准确的获取进项税额就成为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为保证取得合规票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工程发票和费用报销发票做出以下通知:
一、增值税发票类别
增值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费普通发票(从发票抬头即可分别)。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二、工程发票管理规定及收取流程
计划财务部设置发票管理岗,负责公司发票的开据和公司所有工程类发票(包括施工、监理、勘测、设计等)认证收取。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发票的开据:计划财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税局规定和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到税局申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1)发票申请和保管:
税务经办人申领发票后(根据发票号码登记台账)→转交发票管理人负责保管(建台账保管)。
(2)发票开具:税务经办人根据业务需要到发票管理员处领取发票(登记领取发票号码)→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财务主管审核后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相符”原则,同时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其他部门经办业务需要开具公司发票的,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按照上述规定开具。
2.工程发票的收取:经办部门持完成公司签批流程的资金 拨付审批单→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员→发票管理员根据资金拨付审批单和项目情况→通知收款单位开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管理员对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移交税务经办人)比对、认证后→发票管理员将资金拨付审批单连同发票联转出纳处付款。认证后的抵扣联由发票管理员留存,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及时装订成册,做好档案管理。
三、费用发票报销管理
1.营业税票据收取与报销期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发票管理
(七)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7年8月31日。故公司取得的发票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后的营业税票不符合规定不再报销(提示:发票抬头标注的有国税和地税的监制章即可区分国、地税票,如果是地税监制即为营业税票)。
2.根据现行公布的营改增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报销情况,可以进行抵扣的发票与税率内容整理如下: 1、差旅费中的住宿费(税率为6%);2、会议费(税率为6%,注意:发票上有餐饮费字样的部分,是不可以抵扣的);3、办公用品费(税率17%);4、加油票(税率17%);5、购买的电子耗材(税率17%);6、邮电通讯费(根据发票主体性质分为11%或6%);7、咨询费、培训费(税率6%);8、印刷费(13%);9、水费(税率13%);10、电费(税率17%)。
由于我公司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多,按照本次营改增规定,在符合老项目登记备案条件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地产开发部和建设管理部经办人员正在梳理项目建设、合同签订情况,符合老项目登记条件(按现行国税政策规定)的项目计划财务部将在近期按老项目去国税局备案登记,完成登记后,计划财务部及时将老项目明细表转发至各业务部门,这些项目对应发生的费用可不开据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不能计入老项目的费用发票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发票审核管理
对于公司管理费用方面的报销,可以取得的专票要求必须取得专票,否则不予以报销。由于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本月销项情况尽快认证,认证期为180天,且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过期不允许抵扣,所以各部室、各项目部取得的专票需尽快完善报销流程。
四、风险提示
与此前的营业税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分为: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都称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八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第二百一十条),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故各部室、各项目部经办人员一定要注意合理、合规、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公布是持续完善和修订的,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财务部将及时进行调整。请公司各部室及时通知到
本部室各项目部。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部负责沟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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