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九届党代会精神,建设幸福****(城市名),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省《实施办法》和《中国老年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是指具有本村户籍六十周岁以上的村民。
第二章 补贴类型及标准
第二条 特困老人救助。凡本村老年人,因突发原因,导致生活一度困难,视其程度,给予200-5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三条 高龄老人补贴。凡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村补贴每人每月50元;凡年满百岁老人村补贴每人每月80元。
第三章 补贴对象的认定及发放
第四条 特困老人救助。应由本人或村民组长、老年协会委员及亲属出具书面申请,经村老年协会核实,签署补助标准意见,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负责人审批,在本村会计处领取救助款。
第五条 高龄定额补贴。由村老年协会提供名册(以身份证
或户口本记录为准),经村“两委”审查核实,并公示三日无异议后确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即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社会各界敬老爱老的捐助资金为主,村集体经济资金补贴为辅。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纳入《村规民约》并作为村实施民生工程的一项长效机制。同时,随着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补助范围不断扩大。
第八条 结合宣传“老年法”,要求赡养人孝亲至上,切实履行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承诺。此补贴款只是对老年人生活的补充,供养人不得从供养经费中扣除,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老年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实施;高龄老人补贴年龄时间从20**年*月*日起计算。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 [篇2]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县(市、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核备案。
《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市、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老龄部门审批,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1、各县(市、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89周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2、90-9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原则上可由县(市、区)老龄部门上门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3、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4、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1、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1年起,在县(市、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2、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3、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老龄部门;各县(市、区)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设区市老龄部门备案。
5、各设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老龄办,上报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及其电子版;省老龄办汇总全省申报人数并向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财政厅于每年的11月份核拨次年的专项经费。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相关文章:
食堂补贴办法07-20
慰问高龄老人活动总结07-08
公务交通补贴办法07-31
高龄老人必须要重视的禁忌03-14
高龄生活补贴申请书(精选10篇)09-04
2023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07-13
乡镇工作补贴审核办法04-19
高龄老人要重视的四大禁忌07-26
春节慰问高龄老人方案01-11
春节补贴发放方案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