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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年度)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
第四条 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1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
第五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7〕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17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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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复印件; 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
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理。 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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