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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2017年及以后在我市范围内创业,且创业时距其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资助和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项目
1、实行创业补贴。首次在我市辖区内成功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评估其创业项目可行性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符合产业生产政策,正常经营满3月以上,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补贴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购买或租凭合同等)复印件,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估意见等。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2、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请一次性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标准为:吸纳2-1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吸纳11-2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吸纳21-3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吸纳
31-4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40000元奖励;吸纳41-50名劳动者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其中,吸纳的劳动者符合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的,可按德市财〔2017〕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申报表》、《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身份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简要概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按合同期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由镇、乡劳动保障所初审后上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
3、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种植生产的,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除享受国家相关政策补贴外,流转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上或非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从事养殖业生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母猪存栏10头以上,生猪常年存栏5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10头以上,蛋鸡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肉鸡3000只以上,肉羊常年存栏量100只以上,肉牛常年存栏10只以上,种兔存栏100只以上,商品兔存栏500只以上,个人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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