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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办法
一、为规范管理职工交通补贴发放行为,有效控制厂交通费开支情况,现结合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发放范围:厂在册在岗职工,退养返聘人员;
三、发放标准:部 长 级:200元/人.月
副部长级:180元/人.月
主 管 级:150元/人.月
一般员工(包括原享受副主管待遇的人员):100元/人.月
四、相关规定:
(一)凡在考勤月内休各种假(病、事、探亲、年休、婚丧、产假、育儿假等)未上班者,均按缺勤天数扣发交通补贴。
(二)厂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统计造表,并附西安市内公共交通类发票,于每月1日至5日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财务部统一发放。
(三)职工报销交通补贴应以部门为单位,所在部门收集各自职工交通票据,按规定形式一并粘贴装订签字,统一报销;无公共交通类发票的,其补贴不予报销。
(四)对已享受车补的厂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发放职工交通补贴;对厂主管级人员从工资总额中列支的交通补贴予以取消,对其市内公务按公共交通票据实行实报实销。
(五)职工报销公务交通补贴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厂财务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支付,不再列入工资总额。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五、本办法由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 年 月 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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