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对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在岗(含二线、待岗有工资人员)、退(离)休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第三条 公司决定从2017年—2011年供暖期开始,取消单位报销热费和冬煤补贴制度,将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方式发给职工。
第四条 热费补贴额,依据职工职级享受的住房标准,统一补贴比例,按户就高的原则核定。
第二章 热费补贴
第五条 热费标准按职工居住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无标准的执行所属县级以上政府公布的标准。
全公司统一按供热收费标准的90%确定热费补贴比例,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职工年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享受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90%。
第六条 职工享受住房面积,参照哈铁房改字[1995]3号和哈铁房改[2000]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执行,标准如下:
各职级人员享受住房使用面积上限控制标准
注:1、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系数为1.5。
2、1937年7月6日、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15、10、5平方米使用面积。
3、普通高校毕业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未晋职称前,分别按初级、中级和副高级职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按一般干部标准享受热费补贴待遇。 第七条 职工级别以现职人事令为准,技术人员的专业证书不作为享受面积的依据。
第八条 热费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无论有无住房均享受热费补贴。一户多职工的,按职级高者确定,由职级高者单位负责
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补贴发放单位。
第九条 家庭成员中一方为我公司职工,另一方是哈尔滨铁路局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则上由对方所属单位发放补贴,对方职级与我公司职工有差额部分,由我公司进行补差。
第十条 已婚职工与父母同居的,凭户口和结婚证按两户分别补贴;未婚职工与父母同居的按一户补贴;单身且有独立户籍的职工按其职级应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集体户口已婚的,按独立户补贴;未婚且单位提供住宿的,不予补贴);夫妻分户的,按一户补贴;离婚职工仍同在一户住房居住或在同一户口的,仍按一户补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驻勤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统计,驻勤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所在驻勤单位承担热费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我公司职工的配偶单位已实行热费补贴的,公司在发放热费补贴时扣除其配偶单位已发热费补贴。
第十三条 热费补贴原则上由职工所在单位(项目部、分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也可视资金情况逐月发放。退(离)休职工由公司发放(四项目部所辖退离休职工,由四项目部发放),已享受省社保自办取暖冬季取暖补贴的,须将补贴款扣除。
第十四条 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时在册人员为准,9月份以后新增和新提职人员的热费补贴款当年不
予补发。
第十五条 享受补贴的职工去世后,当年的热费补贴仍按职工享受的标准发放。如去世职工配偶有工作单位的,从下年度停止发放补贴,补贴由去世职工配偶单位承担;如去世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原为遗属,现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从下年度开始,由去世职工单位,由去世职工单位按使用面积45平米的供热保障面积发给补贴,即:遗属热费补贴额=45(m2)×当地热费标准(元/m2);遗属变更房屋产权的,不予补贴。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发放热费补贴的职工,每年须填写《职工(配偶)热费补贴情况调查核批表》(附表1),由配偶单位负责认证配偶的职务、级别和配偶单位是否已发给热费补贴情况,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由职工所在社区负责认证。
第十七条 夫妻职级相同的职工,由产权人单位发放补贴的,须提供本人的房产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职工配偶单位认证情况,对需要本单位发放热费补贴的职工,进行逐一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统计汇总,填写《职工热费补贴汇总表》(附表2)。经各单位领导审核,上报公司热费审核组(办公室、劳人部、财务部、劳务中心、
群工部、企管部等组成)审批后,由职工单位负责发放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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