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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经营和核算机制并满足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管理人员的电话、车辆补贴及相关费用本着勤俭节约,按实报销,超支自负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常驻外销售人员的自备车辆、公司配发之车辆,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符合享受本办法的人员,特殊人员或特殊情况,由公司高层领导商议决定。
二、 补贴标准
凡属本办法实行范围的人员,电话费、车辆行驶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不同职务(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三、 车辆产权归属及行车责任
1、已购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归属本人,该车在使用中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2、公司配发的车辆,该车产权归属公司,该车在使用过程中一切责任也由个人承担。
四、 电话、车辆使用补贴,及车辆保险费管理
1、董事长、总经理、常住外业务人员自备车及公司配发车辆之保险费、过路费、油费(IC卡)、车况检查、维护与修理、保养及清洁等依据发票按实报销。
2、其余人员已购自备车、公司配发的车辆(不包括驻外车辆)之保险等各项费用由员工自行支付。
3.非驻外人员自驾车到连云港市之外办理公务,加油费(以行驶里程、车辆油耗标准)、过路费等以发票形式给予报销,超出补贴标准的费用一律自理。
4、在连云港市范围公务:市区每一次给予补贴10元;开发区每一次给予补贴30元;四县依据起始公里数及车辆油耗标准核算报销。
5、驻外销售人员电话补助按原有标准:业务人员400/月,售后人员200元/月。
6、销售内勤、采购依据以往业务使用情况,核定电话费用标准。
7、中层管理人员按公司待遇原则,每月给予电话补助 元。
8、临时出差人员每天给予电话补助 元。
申请程序
1、确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 补贴标准,并上交书面申请,交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核准。
2、已购自备车的员工,由本人申请,并将本人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等原件,交公司行政部查验。行政部查验符合条件后,将申请表及以上原件的复印件交公司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标准补贴。
六、 车辆管理办法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领导审批同意给予标准补贴的人员,用车时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同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常驻外业务人员每次驾车公务需详细填写《车辆管理台账》,注明出发地、出发时间、目的地、到达时间、起始公里数。同时业务结束后返回或到另一目的地也须以此办法填写,以作后期公司审核IC卡使用情况之附件说明。
2、常驻外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车辆为本人所用,不得私自外借(车辆外借必须经销售总经理批示),如发现车辆私自外借,当月油费不予报销。
3、常驻外业务人员因车况检查、维护与修理、保养及清洁须提前上报销售总经理批准,并将产生的费用登记在《车辆管理台账》上,注明时间、金额等信息,费用均需提供正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方可报销。
4、公司非驻外人员(自备车、公司配发车辆),外派公务如需驾车,须到行政人事部填写《派车单》,作为用车之报销核算凭证,没有在行政部登记,不予报销。
七、本实施办法自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公司原定车贴方案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八、 附件:
《派车单》《车辆管理台账》《人员电话补贴明细》《人员车辆补贴明细》
人员电话补贴明细
原有车辆补贴明细
电话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篇2]
一、 目的
为了解决日常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车辆安排压力,经研究决定,针对我行自备车辆及乘坐公共车交通费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行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正式聘用的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列。
三、补贴标准三、补贴标准 岗位
序号 标准(元/月) 适用范围 自备车 公交车 高管
1 ,5000 2000 董事长 2 ,3800 1500 行长 3 ,2800 1000 副行长 部门负责 人 4 ,1800 800 部门总经理级 5 ,1400 500 部门副总经理级 部门主管 6, 1000 400 部门主管级 一般工作人员 7, 600 200 客户经理 8 ,100 后台工作人员
四、相关规定
4.1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补贴的员工,当职位变动后其补贴标准自职位变动之日起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补贴标准。
4.2已享受自备车补助人员,不再享受公交车补贴。 4.3对自备车辆的相关规定
4.3.1驾驶自备车的员工该车产权必须是本人或者经产权人授权长期使用,本人书面申请,并经行长审批方能享受相应待遇。
4.3.2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并自行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手
续,缴纳相关费用。但须满足行里重要工作和应急事务需要。
4.3.3自备车由所属员工自行驾驶时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事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法律责任,若系行里安排其他驾驶人员所造成则由行里承担相应责任。 4.4享受交通补贴人员,于每月25日前凭车票或车辆用油、停车、修理等发票直接到财务部按月报销。
4.5未享受交通补贴的试用期员工和其他人员,因公外出产生的交通费用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长审批后实报实销。
4.6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行里原则上不再派车,特殊情况的,须书面申请,经行长同意,方能派车。
4.7本办法施行后,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员工按月进行考核,考核没有通过的,停发下一个月的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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