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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
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
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费补贴实行优质优价。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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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
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但本区县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之后签订。
第十四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C级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确需其承担补贴培训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
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申领“职业培训信息卡”(以下称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并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培训信息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为学员申报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并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对申报鉴定的人员,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补贴标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训费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除就业困难人员外)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50%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5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25%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75%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5%培训费补贴。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对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学员本人。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的期限为自学员获证之日起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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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补贴对象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学员获证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自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拟招聘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实施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三方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结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
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经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县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定期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的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的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年度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督导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三十六条 第六条第(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外来从业人员培训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培训项目,按本市现有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培训费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第三十八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
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鉴定或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生源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期限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技[2004]34号)、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篇2]
优化培训补贴政策,让政策惠及面覆盖更多群体
在建立“自主择校、付费培训、补贴个人”新机制的同时,《暂行办法》对现行培训补贴政策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让更多群体得到培训补贴的好处:
一是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给予“市民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解读:原来来沪从业人员参
加社会化培训一直没有纳入补贴范围,仅仅对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给予专项资金的补贴,这对于同样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来说显失公平。此次政策调整后,给予来沪从业人员以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同等待遇,他们参加中级以上补贴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50%培训费补贴。此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此次也首度纳入补贴范围,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促进他们毕业后顺利就业。
二是提高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
解读:定向培训是最能立竿见影促进就业的一种培训形式。提高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以增强培训机构对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的积极性,也可以进一步分担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的资金压力,更有效地促进就业。
三是在现有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鼓励在校学生通过参加中级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本市自1998年实施培训补贴政策以来,都是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培训费补贴(含鉴定费用补贴)。此次在保留对在校学生培训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了对参加中级鉴定且合格的在校学生给予单项鉴定费补贴的政策,鼓励学生在走出校园以前就取得择业的“敲门砖”。
四是通过实施补贴,鼓励劳动者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原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补贴。那么对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但因常年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或通过自学已达到较高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通道。为此,此次政策调整中增加了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的补贴,鼓励这部分人群参加鉴定取得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
进一步发挥补贴培训目录的导向作用,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权
尽管《暂行办法》调整了培训补贴机制,但由政府制定补贴培训目录的做法不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月1 日,2017年补贴培训目录公布,将于5月1日与《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解读:
补贴培训目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状况,行业、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求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中技能劳动者的供求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讲,补贴培训目录的公布可以引导劳动者参加市场急需的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同时将更多培训资源吸引到这些培训项目上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培训服务。
同样继续坚持的做法是由学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可在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并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目前,上海以实行申报签约制度来确定每年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并对其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每年签约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达 400余家,劳动者挑选的余地比较大。
解读:由培训学员自主择校,而不是由政府来指定培训机构,这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自主权,选择那些诚信等级最优、办学条件最好、培训质量和合格率最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全市所有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均在职业培训服务网(#url#)上公布,包括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培训项目、培训量、鉴定合格率等。
优化培训补贴政策,让政策惠及面覆盖更多群体
在建立“自主择校、付费培训、补贴个人”新机制的同时,《暂行办法》对现行培训补贴政策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让更多群体得到培训补贴的好处:
一是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给予“市民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解读:原来来沪从业人员参
加社会化培训一直没有纳入补贴范围,仅仅对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给予专项资金的补贴,这对于同样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来说显失公平。此次政策调整后,给予来沪从业人员以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同等待遇,他们参加中级以上补贴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50%培训费补贴。此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此次也首度纳入补贴范围,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促进他们毕业后顺利就业。
二是提高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
解读:定向培训是最能立竿见影促进就业的一种培训形式。提高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以增强培训机构对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的积极性,也可以进一步分担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的资金压力,更有效地促进就业。
三是在现有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鼓励在校学生通过参加中级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本市自1998年实施培训补贴政策以来,都是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培训费补贴(含鉴定费用补贴)。此次在保留对在校学生培训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了对参加中级鉴定且合格的在校学生给予单项鉴定费补贴的政策,鼓励学生在走出校园以前就取得择业的“敲门砖”。
四是通过实施补贴,鼓励劳动者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原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补贴。那么对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但因常年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或通过自学已达到较高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通道。为此,此次政策调整中增加了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的补贴,鼓励这部分人群参加鉴定取得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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