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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二、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的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瓦斯监控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员等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
六、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七、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八、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篇2]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使用的管理规定。
2、设备、设施到货入井使用前,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检验其性能得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认真做好设备的定期调试、检修、检验、校正等工作,并做好各种记录,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4、安全监测人员必须掌握各种监测监控设备的性能及调试方法,规范使用及安装各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各类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台账。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间必须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7、防爆型矿井监测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及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8、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必须设专业、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使用,每班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其工作情况,对不符合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要及时维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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