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制度

时间:2022-11-23 11:19:47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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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制度

一、明确监测、监控管理售货员的职责:

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风人负责,监控值班室必须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并随时观察地面站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关停监控系统的电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监测电工负责保管、维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开盖,出现故障,由监测工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责任区的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传感器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回以校正且填在巡回检查图表上。

4、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传感器的延伸与回收由监测维护工负责。

二、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红的敷设,控制区域,应明确规定:

1、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建立维护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报总工批准,具体内容在各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2、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队。通风队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

三、明确监测装置检修、调试、校正的有关规定:

1、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调试、校正。

2、因故障检修与监测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批准。

3、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4、井下装置要定期清扫、调试,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四、瓦斯监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1、矿井瓦斯监测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并有完整的防雷击装置。

2、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每日填写监测重点日报表,经通风队长审核后报矿长、总工审阅。

3、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校正,并有记录可查,装置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期间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

4、安全监测应建立各种有关的报表及台帐,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通风瓦斯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制度 [篇2]

一、一般规定:

1、鸿兴煤业有限公司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管理工作由矿调度负责,矿应配备足够的安装维护人员。井下每4至5个传感器配备1名监测员,并配备2名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监控仪器设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有技术分析人员。

2、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各类传感器、分站的配置除满足井下使用需求外,必须留有100%的备用量。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根据已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装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后由矿调度负责安排安装监控设备和电缆。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接通井下电源线必须由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产品下井使用。

4、分站应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查的地点,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离地高度300mm以上;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5、专用回风巷内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执行《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其它地点的甲烷、负压、风速、流量、湿度传感器的设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至第175条规定。其它种类的监测如风门开关、火灾、烟雾等传感器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对锚喷巷道施工队组必须在非风筒吊挂侧紧跟工作面每隔5m 打一个监测线吊挂眼,以保证传感器吊挂到位。

7、采煤面工作面开工前、开掘工作面开口20m内监控设备必须安装就绪,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科、矿调度、机电科、安监处、生产科及使用队组进行验收,使用队组、安监处、矿调度各持一份。如果监控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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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测验收后即由使用队组负责看管和使用。

三、监控装置的使用与维护

1、对安全监控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内容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必须测试1次。并做好相关纪录。

2、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及电缆属于采掘区域内的由采掘区队、班组负责管理,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空头、专用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的由矿调度监控室负责管理。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故意破坏、盗窃、冲湿、崩坏监控设备、电缆,造成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追查,责任不落实不得生产。各生产队必须由班组(工)长负责监测探头的移设吊挂,并做到放炮时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及时移回到规定位置。冲洗巷道时,严禁往探头上洒水。维修巷道时,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并防止把线拉断,维修好后及时就位。否则,追究责任。

3、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工)长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协助处理。

4、瓦检员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调度,调度作好记录。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调度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通知监控室值班人员,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且作好相应记录。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电气装置应在8h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监控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6、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检修、拆除或改线必须事先通知调度监控室,若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同意并制定措施后执行。使用队组在搬迁工作面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矿调度监控室,以免造成监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7、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并经瓦检员认可,方可人工复电。瓦斯超限断电后,工作面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撤出,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如遇监测设备(或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误动作,由监控室安排人员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

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监控室设专人管理及维护等工作,头灯房负责充电、收发。每班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矿级有关领导、采掘队长、通风科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组(工)长、流动电钳工

等人员下井时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9、用于催化燃烧式甲烷仪器的校准气体应选不确定度≤5%,浓度范围为1-3%CH4的标准气样。

10、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允许误差同本节第4条规定。

11、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四、监控信息处理

1、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要确保24h连续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无信号、局部通风机停风等情况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2、监控室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3、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技术资料管理

1、监控系统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 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技术资料由监控室技术员保存,每季整理1次。对以前需处理的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销毁。非本矿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本矿有关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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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控室要建立以下图纸、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分站等设备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度绘制、按月修改,由矿调度监控室保存,每季度报送集团公司通风处1份。

(2)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3)瓦斯监控故障登记表;

(4)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

(5)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6)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

(7)矿井安全监控日报;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六、报废管理

1、报废范围: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凡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通过修理不能恢复精度和性能的;虽能修理,但不经济的。

2、报废鉴定:设备、仪器、仪表由矿总工程师、通风、供应、机电等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及时予以报废。监控系统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提出报废申请,集团公司设备报废鉴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七、其它

对不爱护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线路,造成其损坏、丢失的, 除按矿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偷盗者加倍处罚。

八、井下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理顺我矿监测监控系统在安装、维护、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范围,根据《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西山煤电股份公司矿井通风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监控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1、监控室负责矿井监控设备的安装、回收、调校、检修、维护、试验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工作。

2、任何采区新设计的采煤工作面在验收通风系统前,开掘工作面在批准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采掘作业规程、设备安装设计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所要安装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分站电源电缆连接、铺设、控制区域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示意图,填写《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分别送到机电科和矿调度监控室。机电科和施工单位按照控制区域要求,连接分站电源线缆和控制线缆,提供断电条件,监控室根据所需量负责及时安装监测线和传感器。

3、其它地点所需监测监控设备由监控室负责安设布置。但所属采区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分站电源线接通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队组机电人员进行操作,监控人员现场监护。分站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有条件时应实现专供电源。

4、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距采、掘工作面50m范围内的传感器、电缆等监测监控设备,炮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的传感器、电缆等监测监控设备,应由采掘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亲自移动,不得乱人移动。

5、采掘工作面监测线路的增加或回收由监控队员负责,所有甲烷传感器的校准由监测队员负责。

6、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如瓦斯超限等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通风科对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及处理。

7、监测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故障,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在处理监测故障时,其他队组或单位人员必须积极予以

配合。

8、任何队组或单位在检修、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打停电报告事先通知矿调度。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9、任何队组或单位不得无故甩掉井下分站电源,不得随意摘掉甲烷传感器。如果在工作面放炮时,务必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地点(班组长专人负责撤移),严禁在甲烷传感器进气室底下堵塞任何杂物(怕报警)以免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而导致瓦斯事故发生。

二零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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