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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监控系统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省、市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 监控中心职责及工作要求
1、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
2、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 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3、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4、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 出改进办法。
5、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 堵塞管理漏洞。
6、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 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
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7、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8、协助各级各部门落实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
三、 驾乘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守 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2、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车辆达四个 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3、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GPS终端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基本维护方 法,严格遵守执行车辆运行中收到的各种安全指令信息,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确保安全运行。
4、驾驶员应负责做好GPS终端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 未经责任部门同意,任何人 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动主机和天线位置,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监控系统,不得故意毁坏GPS终端设备,否则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5、当班驾驶员发现GPS终端设备有不定位、数据不准确、无法 接受信息等异常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员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
堆放杂物 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保持车辆运行过程中GPS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四、 设备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现有及新增、更新的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行驶记录仪。
2、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安装的GPS终端设备为带有卫星定位功能 的GPS 行驶记录仪一体机(带打印机);货运车辆可以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分体机。
3、公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人为破坏。
4、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安装专门人 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5、GPS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6、已安装GPS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以便及时联系。
7、各单位应与车辆经营者、驾驶人员签订有效的GPS监控安全 管理协议书。
8、任何人发现设备异常或故障时都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责任部门组织进行排除,以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
9、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 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监控管理规定
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 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全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 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 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 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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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7、严格把好对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全例检和客运客车出 站登记关,强化生产和安全部门的联合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8、应对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使用维护的 培训学习,使之能够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设备的一般维护方法,正确处理安全指令。
9、对所有监控车辆每天至少发送一条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 冰雪、浓雾、台风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10、 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11、 监控人员应利用车辆跟踪、位置查询、图片采集、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加班、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14、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
应及时反馈到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15、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
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货车、长途班车、加班车辆、危险品车、旅游包车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
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家帮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车等运行车辆做
(3) 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4)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
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车属单位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5)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
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
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
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
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七、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八、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
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货运车辆连续驾驶3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九、 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
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规定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十、 考核处罚规定
(一)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 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二) 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 规行为做出处罚。
(三) 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 报警信息,各部门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否则,视监控设备正常处理。
(四) 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GPS终端设备,蓄意破坏、 抽取GPS终端设备SIM卡的。对集约化驾乘人员罚款50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损失自负;对承租车辆经营者罚款2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2000元罚款:
1、未经生产部门安排,私自加班包车或私自改变运营线路的;
2、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3、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4、采用技术措施造成GPS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
扰、不定 位的;
5、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6、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7、超员运输的,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对以下行为做追加 处罚:超员10%以内的,加罚20%;超员21%~50%以内的,加罚50%;超员50%以上的,加罚100%;
8、疲劳驾驶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每 超过一小时,加罚50%;
9、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GPS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故意在GPS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4、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上下客的;
5、存在超速违规行为的;超速5%~10%(含5%)的,加罚50%; 超速10%~20%(含20)的,加罚100%;超速20%(含20%)以上的,加罚200%,同时收缴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驾驶员下岗学习;超速30%(含30%)以上的,收缴驾驶员即时证明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办理。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200元罚款:
1、车辆驾乘人员不服从各级监控中心调度指令的;
2、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未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违规等不安全 行为的;
3、监控人员在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等不安 全行为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4、安全部门对发现的所属车辆驾乘人员违法、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未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处理、通报的;
5、发现GPS终端设备损坏故意不报修、拖延维护的;
6、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夜间运行车辆未登记、未实时监控的;
7、基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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