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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控管理制度
1、总 则
1.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九钢公司能源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杜绝浪费现象,依据公司《能源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单位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种能源使用活动(风水电气等)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 设备机动部是能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动力厂能源监控管理职能的监管、审核;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对能源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并审批实施方案。
2.2 技术中心是工艺技术节能、技术支撑的主管部门。
2.3 生产部是公司用能协调平衡的主管部门。
2.4 动力厂是公司能源监控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公司能源监控日常管理,协助公司能源供用平衡、能源监控与联系协调;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对公司内部用能进行审核;组织各单位进行能源稽查及考核工作;参与自动化部能源计量器具的抄录工作,以及原始数据的备案工作。
2.5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能源监控管理。
3、能源监控管理组织机构
3.1 成立能源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动力厂厂长
副组长:动力厂能源主管厂长
成 员: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能源监控领导小组下设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由动力厂设置成员。
4、能源监控管理内容
4.1 能源稽查管理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每旬组织一次能源稽查,依据《节能工作指南》,对各单位“跑、冒、滴、漏”现象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督促整改;各单位能源稽查小组每周对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通报于每周五前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能源监控管理中心于每月27日前将能源稽查情况汇总上报设备机动部。
4.2 能源平衡管理
4.2.1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公司风、水、电、气等能源,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停止部分工序的能源供应,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4.2.2 各单位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将检修和停产时间尽量安排在尖、高峰段;不需要连续生产,间断运行的设备,尽量安排在谷段和平段生产,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对此进行监控管理。
4.2.3 所有用能单位的停供系统检修,必须提前安排好检修计划,且提前一天上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系统临时出现故障需紧急停用能源的,应及时上报动力厂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在恢复用能前需提前30分钟告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外供系统因检修或故障切断能源后,需恢复用能应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所有用能单位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能源平衡失控或能源浪费现象。
4.2.4 各工序应确保用能稳定,出现异常情况将影响能源回收利用时,需提前30分钟上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
4.2.5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对能源利用效率(如热装热送率、热送温度、炉温等)进行监控管理。
4.2.6 严禁用能单位在非事故状态下超计划使用能源,串用、滥用能源。
4.3 能源接入或终止审批
4.3.1 各单位接入新能源必须提出申请(见附件一),经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审查,通过能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入工作。
4.3.2 用单位终止能源用点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能源监控管理中心报备。
4.3.3 各单位不得在埋地供水管道及其设施上埋设其他管线、修建建筑物,不得对介质管网系统进行私用改造,确实需新建改造的,需以报告形式、经能源监控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4.4 能源指标管理
4.4.1 用能单位需参照《九钢公司各用能单位目标指标一览表》(见附件二)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指标严格控制在目标范围内,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能耗进行对比、分析及总结节能亮点和超指标情况说明上报能源监控管理中心。
4.4.2 各单位的无功补偿装臵必须投入使用,确保功率因数高于0.95;各类节能装置设施同步运转率大于98%,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对此数量进行实测、监督管理。
4.5 其它
4.5.1 各计量器具具备准确性、数据的真实性。
4.5.2 所有用能单位,应加强、重视节能科技攻关工作,应把工艺节能、提高炉窑效率、燃烧技术、余热余能回收利用、动力节能作为科技攻关的重点。节约能源,避免出现因节能攻关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各种能源浪费现象。 5、考核
5.1 违反能源稽查管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300元/次。
5.2 违反能源平衡管理要求,考核责任单位300元/次;由于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能源平衡失控,造成能源浪费现象,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项·次。 5.3 违反能源接入、终止审批程序,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次;由于私用新建改造,造成能源平衡失控或生产中断,依据公司事故故障管理进行考核。 5.4 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用能指标,指标连续三天超标考核用能单位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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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能源监控管理中心应做好检查、通报、审批手续等归档管理,设备机动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未按要求执行考核能源监控管理中心责任人300元/项.次。 5.6 其它违反能源相关项按《2017年设备专业管理考核办法》、《九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指南》及《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相关要求执行。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设备机动部。
附件一、《新能源接入申请单》
附件二、《九钢公司各用能单位目标指标一览表》
附件一 新能源接入申请单
注:一式三份,申请单履行完毕后原件能源监控管理中心留存,申报单位和维修厂各执一份。
附件二 《九钢公司各用能单位目标指标一览表》
附注一:各个用能单位用能标准(煤气)。单位:m/t
附注二:各个用能单位用能标准(鼓风)。单位:km/t
附注三:各个用能单位用能标准(水)。单位:m/t
附注四:各个用能单位用能标准(电)。单位:Kwh/t
附注五:各个用能单位用能标准(供风)。单位:Km/t
能源监控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细则》、《国瑞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细则》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兴煤矿》。
一、职责划分
1、通风科负责对井下各作业场所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包括井下各现场、作业地点所需要的环境监测传感器的种类、位置、断电范围等。
2、监测电工(机电电工协助)负责从所属作业巷道入口开始在工作面范围内的全部监控分站、传感器、信号线的领取、运输、安装、铺设、维护及现场巡检等工作。
3、施工队负责随着工作面的推进移动、回收瓦斯传感器及传输电缆,当传感器电缆要用完时,应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电工补充电缆。
4、机电部门检修或更换与分站、断电仪等相关的电器设备,或有计划区域性停电检修影响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必须提前1天汇报调度室,经分公司批准,生产、安全矿长或调度室主任批准后,监测电工配合实施,各个部门无权中断监测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时间处罚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5、各个部门在断电装置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未经分公司批准,
生产、安全矿长或调度室主任批准,不得指示甩掉断电装置不用。
二、监测设备安装标准及处罚制度
1、铺设的监测线路必须使用专用阻燃或光缆,严禁与电话电缆连接,并且要与动力电缆保持150mm—300mm以上的距离。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2、监测设备本质安全电路部分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高压部分必须按照煤矿防暴要求封盖。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3、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适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传感器和井下分站的安装位置和瓦斯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要符合有关要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在风筒出口的另一侧位置处并随着工作面的延伸而移动,使之始终处于小于5m的位置;回风瓦斯传感器吊挂在混合回风点以里10—15m之间;掘进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监测电工负责。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切巷煤帮不大于10m/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的位置;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大于500mm;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回风口10—15m处,距顶板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
200mm无淋水的位置,回采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回风流瓦斯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监测电工负责。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瓦检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及监测电缆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瓦检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检员罚款50元。
三、瓦斯、风电闭锁管理及处罚制度
1、通风科监测电工负责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机电科负责风电闭锁的安装、维护。
3、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及断电设置,否则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采掘工作面有闭锁总开关而没有设“闭锁”点的或没接闭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罚责任人100元。
7、每隔10天由分公司监测服务站,矿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监测电工建立专项记录,否则对通风科监测电工、机电科相关人员各罚100元,无记录罚款30元。
8、瓦检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闭锁不起作用,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科共同处理,对有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四、安全监控装置的使用维护及处罚制度
1、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因施工单位保护不完善造成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断线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传感器损坏处罚2500元。另按误时计,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2、巷道在洒水、搬运大件材料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瓦斯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瓦斯传感器失灵、信号传输中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瓦斯传感器、破坏监测分站、敲打瓦斯传感器、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另按误时计,每中断1分钟罚款5元。
本制度自下发日期开始执行,有通风科、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
通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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