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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完成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本矿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本矿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本矿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 当班人员负责本矿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 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六条 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达不到安全要求不作业,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 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矿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本矿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完成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对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要危险源, 是指在我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 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科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 安全科备案;
第八条 安全科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
制度。
第九条 安全科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 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 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科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安全科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科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 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 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 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科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科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科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科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 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科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科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科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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