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牌
驻市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实施意见》(南府办[2003]230号)的精神,决定在我市建设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
二、建筑业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列工资表发放以及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项目、形式以及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现场对支付工资的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五、对以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的.、聚众闹-事的农民工,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举报电话:0771—5665303(市劳动监察大队)、39031 12(市建筑监察大队)
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大门口处必须挂六牌一图的标牌,即工地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凡未按要求挂施工现场六牌一图标牌的,在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时将按有关规定扣分。
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建设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建设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牌 [篇2]
一、在我市建设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和承建方必须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
二、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
三、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用工备案。
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列表发放及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现场对支付工资的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以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的、聚众闹-事的农民工,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建筑企业,劳动者应及时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举报电话:XXXX(市劳动监察大队)。XXXX(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大队)
八、凡未按要求在施工工地大门口处挂本标牌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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