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制度
1、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和能量,且危险物质和能量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危险源的事故构成要素:危险源触发事故应由3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
4、重大危险源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首先就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正确辨识。公司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认真而系统地在公司内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可根据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该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等4类、142种物质及其临界量,为辨识重大危险源提供了标准依据和方法。同时,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将重大危险源按照不同类型进行确认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指令,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的措施:
(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经常性的检测,并做好检测纪录。
(3)根据可能引起灾害场所,设置必要的报警器。
6、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 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任务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进行检测评估,实施监控防范,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普查辨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项目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6)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当重大危险源的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8、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安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严格值班制度:24小时值班,由负责,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9、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重大危险源的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油库;
(二)排土场;
(三)爆破;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每周至少对本单位危险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台帐,每半月报安 环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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