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员及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
第三条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
(1)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2)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3)经常检查设备的供电系统,防止因设备供电不正常造成通信中断。
(4)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确保通信的通畅,防止因施工、刮风、淋雨造成的线路损坏。
(5)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指定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7)各单位新敷设或变更传输线路和设备的,须出具书面申请,报请自动化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图及相关规则进行施工,完毕后通知自动化办公室。
第四条 监测监控室管理
(1)做好监测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3)除系统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及信息,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拷贝、删除任何程序和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到专机专用。
(4)值班人员负责对实时监测监控数据及图像信息资料定期有效存储;严禁夜间关闭监
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
(5)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于根据监测监控数据或图像,分析并及时发现不安全情况;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突发情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章 监测监控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设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控人员必须熟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第十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绘制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图,明确监测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监测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悬挂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中断监测监控线缆。因生产需要必须中断线路的,需上报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并通知自动化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采用“谁中断谁连接” 方式。
第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及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监测监控故障处理基本原则:以重要程度为先,同程度下,以报修先后为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由本单位负责,自动化办公
室提供技术协助。需更换设备时,由本单位提需求计划、领料、更换,费用划归本单位矿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有突出成绩者由自动化办公室报公司视情况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及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监测监控制度汇编》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掘过程中造成监测监控缆线、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监测监控设备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上报并审批擅自中断线路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 监测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误报警的,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自动化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
(2)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对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3)擅自改变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
监测监控制度汇编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
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
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监测监控制度】相关文章: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1-2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1-23
监测监控系统制度11-23
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11-23
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1-23
监测监控系统制度汇编11-23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1-23
监测监控系统制度汇总11-23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制度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