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煤公司各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公司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二章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条 必须设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存。
第四条 建立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所有设备必须登记入册。
第五条 加强设备的出入库管理,做到入库详、出库明。
第六条 所有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障其正常运行,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现场拆除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的由库工验收,入库备用,对有故障的设备要进行修复,以备后用;对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要及时填写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条 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要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作为备用。
第三章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立专用资料室、资料柜、资料盒(夹)。
第十条 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技术员应将各种记录、报表、图纸等资料分类存放,做到存取便捷、管理有序。
第十二条 安全监控日报、安全监测装置安装拆除申请单、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资料,凡需各级领导审阅签字及相关部门签字的,必须签字。
第十三条 各种检查记录(问题)单及三定表,由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十四条 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和监控布局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存档,并备有电子版文件。
第十五条 必须绘制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和监测布局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存档,并备有电子版文件。
第四章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站与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存在的问题要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双方要交清接明;值班人员执行手拉手交接班,杜绝迟到、早退,不得出现空岗和脱岗现象。
第十七条 监控中心站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监控主机上玩游戏或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每班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故障、隐患按程序通知有
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时,要按程序及时上报,相关监测人员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测队在接到监控中心站发出的监控设备故障报告后,必须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井下安全监测工接到故障通知后应立即维修,不得推诿、延误。
第五章 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管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网络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同一网段的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避免病毒攻击,保证监控联网数据能够正常上传。
第二十四条 网络设备要有不小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供电。
第二十五条 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 网络设备应安装避雷装置,避免设备雷击,影响网络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网络设备,从事与安全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安全监控调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每日接班后,要首先了解上一班主要异常情况的未处理原因及遗留问题,并做好接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上一班遗留问题要通过电话跟踪了解,掌握处理进度,记录好时间、汇报人、处理情况,对处理进程慢的要督促其尽快处理,直至处理结束。
第三十条 记录格式为:时间、矿名、地点、原因、汇报人姓名。
第三十一条 瓦斯超限报警:
⑴首先查看记录有没有已上报的当日调校、断电测试地点。
⑵若没有,无论何种原因,必须立即与矿调度联系,要求:矿调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区域)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停产、断电、撤人,等查清原因,瓦斯浓度降到规定浓度以下时再恢复生产。
⑶与矿调度联系后,马上给矿监控中心打电话,查询超限原因,要求矿方将原因、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监控调度,同时监控调度按照公司制定的异常汇报制度程序,通知相关领导及人员,并且将超限时间、矿汇报人、超限原因、处理结果、处理完成时间作详细记录。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监测显示的其它数据,如:一氧化碳超限、瓦斯传感器断线、主扇开停、局扇开停、风速等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矿监控中心联系,了解情况,要求矿方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公司制定的异常汇报制度程序,通知相关领导及人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控调度声光报警信号要符合要求,当调度员听到或看到声光报警时,要及时与矿方联系,查明原因,督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认真查看监测数据,出现网络通讯中断、监测数据中断或数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相关矿井取得联系,查询原因,督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及时统计当天各矿井甲烷探头调校、断电测试情况及第二天各矿井甲烷探头调校、断电测试安排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发现问题后,已多次督促,仍未及时处理的矿井,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通风部。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每日将系统报警信息进行统计,详细填写各种表格。
第三十八条 交班时,须将当班发生的主要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详细告知接班人员,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三十九条 监控机房禁止闲杂人员入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调度室作为监控系统的主机,要始终显示监测数据,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四十条 每天要明确一名调度员负责系统的运行、上传数据的监控、记录、打印日报表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控调度人员要认真填写监测联网数据日
报表,由当天主值班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签字后存档,并在下月初将上月的日报表装订成册后,移交给通风部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汇报程序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上报,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监控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篇2]
为进一步搞好我矿的安全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作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通讯监测中心必须按照《规程》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和矿井生产的实际需要,按时完成井下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保证监测设施可靠地投入运行。
2、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监测人员必须每七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甲烷及一氧化炭传感器调校一次,使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做好记录。
3、按照《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设的瓦斯及一氧化碳传感器, 离迎头距离不大于20米,由掘进队班组长负责前移,并负责看护好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当瓦斯及一氧化碳传感器线不够长度时,要及时通知通讯监测中心延长信号电缆。通讯监测中心应及时通知通维队延长信号电缆,发现一次探头超距离罚掘进队100元/天。通维队接通知后由监测人员配合,24小时内必须延长信号电缆,如拖延按100元/天处罚, 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如不按规定悬挂,按“三违”处理。
4、按《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安设的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传感器离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0m。由采煤队班组长负责传感器的移动和悬挂,(在移挂过程中,必须由监测人员在现场指导。)并看护和管理好传感器,不得损坏。若采煤队因回撤不及时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
按传感器原价值对采煤队处罚,并对责任人加罚200元。通讯监测中心派人员定期巡查,及时通知通维队撤回多余的传输电缆。并监督升井存库备用,必须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据顶板不大于300mm,据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如不按规定悬挂,按“三违”处理 。
5、采用串联通风和其它需要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必须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3天送到通讯监测中心,监测人员根据其要求及时安设好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仪器未完成前不准开工,并维护线路。串联通风结束后或工作完工撤人前一天通知通讯监测中心, 监测中心接通知后,及时通知通维队撤回监测装置。因施工单位未通知或通维队接通知未及时撤回监测装置损坏或丢失,原价赔偿并加罚责任单位100元。如安设不及时影响施工的,每次罚通讯监测中心100元,每次罚通维队100元。
6、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有关单位必须为监测装置提供单独一路供电线路。不得随便停电,如发现对责任者处罚100元,并按“三违”论处。
7、使用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当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浓度超过规定时,监控中心人员应立即通知该地点的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瓦检员应及时赶到现场,确认瓦斯浓度(<1.0%)和一氧化碳浓度(<0.0024%)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进人工作,送电人员方可人工复电。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8、按照《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采煤工作面的回风侧安设的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监测人员加强维修,巡查工作,保证仪器的灵敏可
靠。其它需要安设瓦斯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地点,由矿办安技部及通风主管确定,特殊情况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月,必须将井下部分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其中瓦斯和一氧化碳送到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下井投入使用。传感器无鉴定合格证或超期使用,发现一次罚通讯监测中心,如鉴定不及时罚责任单位。
10、通讯监测中心要按规定建立传感器校正记录,监测装置维修,巡检记录等,并定期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纸资料要齐全,每缺一次罚通讯监测中心10元。
11、井下所安设的监测分站,其交流660V供电电源由机运队负责提供,不得随意停电,若因开关调整或线路改造应及时通知通讯监测中心,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监测信息可靠传输,通知不到或通知不整改每次罚10元,损坏按价赔偿。
12、井下敷设的传输电缆要自觉爱护,需要敷设测点的地点,由矿办安技部及生产技术部确定。 特殊情况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煤工作面支巷的传输电缆,由采煤队负责保护, 采煤工作面以外的传输电缆由机运队负责保护,发现采煤工作面支巷的传输电缆有断处,采煤队及时通知通讯监测中心, 由通讯监测中心通知机运队及时处理, 通知不到或通知不整改每次罚10元,监测人员同时加强维护,巡查工作,保证系统可靠。对故意截断或损坏传输电缆和传感器的行为,对责任罚500元,并按“三违”处理。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13、矿井监测及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准确,监控系统运行可靠,监测
系统必须24小时正常监测,并能够在调度室及通讯中心分别监视,各类传感器安装符合出厂规定,不失爆,定期进行标校,每年进行一次电源防雷接地检测,防爆设备不失爆,整洁卫生。
14、对井下各种安全监控监测设施要人人自觉爱护,如发现有故意损坏监测及监控设施的行为,将按“三违”严肃处理,并加倍罚款。
15、工业电视系统:
(1)图像清晰,稳定;
(2)设备整洁卫生;
(3)线路铺设整齐;
(4)每年进行一次电源防雷接地检测;
(5)防爆设备不失爆。
以上5项,有一达不到要求,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16、控制中心是全矿安全生产监控信息汇集中心,为了正确显示各种安全生产信息,有利于调度指挥生产,因此,要求监控中心值班员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严禁:
(1) 非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不许随便进入;
(2) 外来软件或软盘不经许可,解毒清理后,不准上机运行;
(3) 对主机,备机,多任务机 服务器和模拟盘的发送机及网络的各种按钮,不能进行实验性操作;
(4) 不许在控制中心网络上试行有碍于本系统的各种软件;
(5) 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准给外来人员打印,扫描材料,不准让外来人员复制本系统软件;
(6) 不经矿领导和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同意不准随便关闭本系统。
以上各条应严格执行,每违反一条,视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或经济处罚。
17、监控中心值班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详细记录事情发生经过。如:瓦斯或一氧化碳报警,监控中心人员应立即通知该地点的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工作面,然后通知调度(1)室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通知瓦检员及时赶到报警地点,确认瓦斯浓度(<1.0%)和一氧化碳浓度(<0.0024%)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进人工作,送电人员方可人工复电。因工作失误、汇报不及时造成事故和损失,应负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批评、经济处罚及除名。
18、考核与奖励:每季度由矿有关部门, 通知通讯监测中心依照本办法组织有关部室对安全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组织实施好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生产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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