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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温湿度监控系统校准管理制度
1、 目的:为了有效防范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影响药品等医药商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消毒用品、卫生用品和化妆品等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下同)质量的风险,确保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新版GSP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等医药商品的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温湿度管理。
3、 责任:本公司物流部的储存、养护、运输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储存、养护、运输环节的温湿度管理工作。
4、 要求:公司应当按照GSP的要求,在仓库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以及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5、 功能: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功能。
6、 测定值:按GSP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测定值为:
6.1温度设定:设定温度测定范围应符合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包装上没有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温度设定;
6.2湿度设定:仓库储存药品的相对湿度为35%-75%;
7、 分度值: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7.1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允许是大误差为±0.5℃;
7.2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允许是大误差为±1.0℃;
7.3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8、 监测与记录: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的监测和记录。
8.1监测:系统应至少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
8.2记录:
8.2.1记录时限:在储存过程中至少每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每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监测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8.2.2记录内容: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9、 报警:当监测的温湿度达到临界值或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方式,向至少3名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10、 数据安全:
10.1数据处理: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10.1.1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应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10.1.2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10.1.3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10.2数据备份:对监测数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疫苗、特殊管理药品的保存时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0.3数据查询:系统应当与公司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计算机终端中存放数据,可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10.4风险防范:
10.4.1系统应当独立不间断运行,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10.4.2系统应当保持独立、安全运行,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
11.方案验证:对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布点方案,应 当进行测试和确认,保证仓库、运输设施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端的数量及位置能够准确反映环境温湿度的实际状况。
12.安装
12.1仓库安装: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2.1.1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12.1.2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平面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调度的2/3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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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平方米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12.1.4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述各项要求,其安装数量按每100平方米计算。
12.2运输设备安装: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的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至少配臵1个测点终端。
12.3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13.维护: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也应 当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14.系统应当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GSP温湿度监控系统校准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为保证药品仓库温湿度、冷链运输自动监测系统的有效运行,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90号令)、《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等医药商品的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温湿度管理。
4、 职责:本公司储运部的储存、养护、运输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质量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储存、养护、运输环节的温湿度管理工作。
5、 要求:公司应当按照GSP的要求,在仓库和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设备中,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应当对药品储存过程的温湿度状况,以及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6、 功能:系统由测点终端、管理主机、不间断电源以及相关软件等组成。各测点终端能够对周边环境温湿度进行数据的实时采集、传送和报警;管理主机能够对各测点终端监测的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记录,并具备发生异常情况时的报警功能。
7、 测定值:
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温湿度数据的正常值范围应设置为
(1) 阴凉库0℃-20℃,湿度35%-75%;
(2) 常温库10℃-30℃,湿度35%-75%;
(3) 冷库、冷藏车和保温箱2-8℃。
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8、 分度值:系统温湿度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1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允许是大误差为±0.5℃;
8.2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允许是大误差为±1.0℃;
8.3相对湿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5%RH。 9、 监测与记录:系统应当自动对药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环境进行不间断的监测和记录。
9.1监测:系统应至少1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湿度数据;
9.2记录:
9.2.1记录时限:在储存过程中至少每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在运输过程中至少每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监测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9.2.2记录内容:系统应当自动生成温湿度监测记录,内容包括:温度值、湿度值、日期、时间、测点位置、库区或运输工具类别等。
10、 报警处理:当监测的温湿度达到临界值或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采用短信通讯方式,向至少3名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当发生供电中断的情况时,系统应当采用短信通讯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11、 数据安全:
11.1数据处理:系统各测点终端采集的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11.1.1测点终端采集的数据应通过网络自动传送到管理主机,进行处理和记录,并采用可靠方式进行数据保存,确保不丢失和不被改动;
11.1.2系统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有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11.1.3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传感器监测值修正、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11.2数据备份:对监测数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不得少于5年,疫苗、特殊管理药品的保存时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3数据查询:系统应当与公司计算机终端进行数据对接,自动在计算机终端中存放数据,可通过计算机终端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
11.4风险防范:
11.4.1系统应当独立不间断运行,防止因供电中断、计算机关闭或故障等因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造成数据丢失;
11.4.2系统应当保持独立、安全运行,不得与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联动,防止温湿度调控设施设备异常导致系统故障的风险。
12.方案验证:对储存及运输设施设备的测点终端布点方案,应当进行测试和确认,保证仓库、运输设施设备中安装的测点终端的数量及位置能够准确反映环境温湿度的实际状况。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仓储、运输等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验证。
13.安装
13.1仓库安装:库房或仓间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3.1.1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
13.1.2平面仓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平面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调度的2/3位置;
13.1.3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4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至少安装6个测点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至少增加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13.1.4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须符合本条上述各项要求,其安装数量按每100平方米计算。
13.2运输设备安装: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的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应至少配臵1个测点终端。
13.3测点终端应当牢固安装在经过确认的合理位置,避免储运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其安装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14.维护: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验证或校准,对系统设备也应当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15.系统应当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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