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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村镇卫生院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
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项目部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魏村镇卫生院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篇2]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油库;
(二)排土场;
(三)爆破;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 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十四条 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每周至少对本单位危险源排查一次,建立排查台帐,每半月报安 环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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