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监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司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GPS监控管理及处罚办法:
一、我司货运车辆按规定安装车载GPS设备。
二、货运安全科长负责货运车辆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员负责办公室GPS监控(白天),夜间由安全科陈凯负责安排专人进行监控,节假日按值班表执行,由值班人员负责监控。
四、安全职责
(一)监控人员职责
1、学习宣传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利用好GPS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2、落实片区、线路、车辆、驾驶员包干管理负责制,对包干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指导、教育、监督、检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熟悉单位所经营的线路,对安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要做到管理到位,监控到位,对GPS的日常使用情况心中有数。
4、每天及时对车辆的运行动态进行监控,并作好相关的监控记录,对因故不能监控的车辆要及时与驾驶员和安装公司进行联系查明原因,联系进行维修,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GPS车载终端能正常使用。
5、对监控中所发现的超速、超时疲劳驾车、超越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当事驾驶员立即中止违法行,并进行记录备案;对人为损坏GPS车载终端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科和上级领导汇报,由公司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向全司驾乘人员进行通报。
6、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工作动态和进度,积极大胆地提出工作改进方法和合理化建议,详细记录工作日志。
7、对超速、超时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每月要进行归纳、分析和统计,并及时向公司报送GPS监控情况月报表。
8、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自觉参加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安排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二)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应当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并了解其使用功能,并负责对车载终端正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检查和维护;若未将故障及时向公司汇报的,视作人为故意瞒报,将按相关GPS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破坏(如拔线、灌水、遮挡接受天线、摄像头等),拆除和改变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禁无故或者手动报警,扰乱GPS管理平台的正常使用和报警功能。
3、不得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者将其另作他用。
4、严格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行车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控平台监控,对监控中心发出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及时做出反映,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5、按规定执行车辆在进入加油、加气站时,不得接听或者拔打电话以及操作GPS车载系统。
五、违规处罚
(一)监控人员违规违纪处理
1、脱岗、漏岗一次处罚5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二次处罚10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2、监控不力,未及时发现或处理所监控车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一次处罚5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二次处罚10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3、对所监控驾驶员(车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漏报、缓报、隐瞒不报的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二次处罚200元,并进行教育学习批评,写出深刻检查,向全公司通报;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4、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法律追就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驾驶员(车辆)违规违纪处理
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通知公司安全科处理,如因不及时通知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造成不能调取监控记录的,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或者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维修费用除驾驶员自行承担外,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强制下车学习3天、车辆停运3天。
3、驾驶员发现GPS故障不向公司(或GPS公司)报告的、对故意破坏GPS设备的(擅自断线,折装或故意造成GPS无法监控),造成GPS车载终端设备损坏的,逃避监控的、一律停业整改,将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强制下车学习7天、车辆停运7天;并责令修复好GPS设备,其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外,情节特别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在公司缴纳的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终身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纳入长寿客运企业黑名单库。造成事故损失的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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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初次超速的且在10秒内减速至规定速度的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教育警告、抄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重庆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凡达到安全限速的,且超速时间长达10秒(含)以上的视作超速,均将受到相应处罚:
A、超过规定安全行车限速标准,且持续时间在10秒(含)以上的,一次罚款200元,两次处罚300元,三次以上处罚500元。并将违法数据报告给交巡警支队,并抄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重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B、对屡次超速无改正的驾驶员坚决清理出我司的驾驶员队伍,纳入 客运企业黑名单库。且终身不得在我司驾驶客车辆。
六、国家二、三级路、省道等限速60公里,三级以下道路限速40公里,乡村道限速10-20公里;城区、场镇限速40公里;城区、场镇、学校、旅游区、弯道等特殊地点若有限速标志,请严格按限速标志规定速度行驶;车辆驶出核定营运线路进行车辆保养维护,按国家对该行驶路段限速规定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超速;为提前给大家做出预警,我司对国家限速60公里的,我司规定为55-59公里为预警,国家限速40公里的,我司定为35-39公里为预警,请大家严格遵守,违者重处并取消安全奖资格。
GPS监控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交通厅云交安监(2017)942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驾驶人及各类GPS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平台;提供集团公司内部道路运输GPS车载终端的安全监控、管理服务等功能。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也不论生产经营方式如何变化,安全工作仍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动摇;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与监控不动摇。
第五条 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GPS安全监控、管理服务
为一体的平台,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均接入此平台对本公司车辆进行时时监控管理。 各监控中心必须坚持“集团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谁上岗谁负责” 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监控平台人员编制: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一配备3名专职监控员,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监控平台配备1名专职监控员。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
各单位领导提高认识,把GPS系统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GPS监控管理人员,认真做好GPS监控管理工作并从严管理;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GPS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GPS监控管理的各项台账。
第八条 GPS监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规范服务。
2、对GPS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负具体的管理责任,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监控、调度、故障技术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落实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督促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平台随时更新经营者和驾
驶员在监控系统上的联系电话)及各种超速、超线路及相关业务报表,督促监控管理员按规定上报各类业务报表。
4、督促落实超速、超线路及其他违规的处理及整改反馈情况。
5、加强对GPS监控系统及设备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 GPS安全监控员工作职责
1、为充分发挥GPS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被监控车辆安全运行和科学调度,监控员不得在网上玩游戏、聊天或进行与监控无关的网上活动
2、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GPS监控系统和设备。
3、集团内专职监控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监控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系统各种操作方法,掌握电脑知识和操作规程,随时做好电脑维护和病毒预防措施,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监控员必须随时注意系统传回的每条信息和报警,不得无故离开监控信息平台。
7、严禁酒后上班,防止影响系统和设备的东西损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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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真坚持交接-班制度,清查设备和监控室内物品完好齐全交接-班签字。
第十条 GPS车载终端经营者和驾驶员工作职责
1、安装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熟悉车载终端性能,并熟练掌握手动报警、信息输出等操作方法,清楚明白终端显示器上各种符号及数字信息等所表示的含义。
2、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终端设备,严禁拔线、淋水、断电、私装开关、屏蔽信号等人为破坏车载终端,必须保证车载终端完好、保持设备性能良好,信息传递畅通。否则,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3、使用GPS车载终端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缴纳服务费和信息费,避免欠费停机而影响设备正常工作。
4、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擅自取掉车载终端SIM卡,影响信息输送、接收和保存;经营者和驾驶员凡变更手机号必须告诉监控分中心更改系统上的联系电话。
5、严禁经营者和驾驶员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6、在不影响安全行驶前提下,关注终端显示信息。
四、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车载终端若出现故障,由制定厂家GPS维修员进行修理,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每月向厂家收集维修记录表,随时掌握各二级单位运营车辆GPS终端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由GPS监控员按照微机使用方法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监控中心微机的使用操作,必须严格按照GPS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认真遵守微机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监控员一旦发现系统出现问题,个别车辆无法监控或信息不通等,必须立即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专业维护人员联系,以最短时间对系统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载终端应按《使用说明书》提示进行规范操作,车载终端工作异常必须及时和监控分中心、中心反映。
五、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六条 各平台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全程限时、分段限速功能,除按不同等级道路设定车速报警外,各分公司对经营线路,尤其是超长线路,必须对不同路段,特别是途经弯道、陡长坡道、集镇路段、事故多发地点等路段,应根据不同程度危险系数设定超速限制,并及时给予警告以对车辆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对跨省超长线车辆,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GPS系统对疲劳驾驶的警示作用,一旦发现车辆未在电子地图上指定的换驾点停车,监控员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停车换驾,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 电子地图明确显示每辆车正常经营线路和行驶区域,监控员必须充分利用这一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跨线、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管理,一旦发生这种违规现象必须发出警告并指令其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同时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九条 监控员对运行车辆必须全过程监控或作全过程信息分析,对出现非正常停车,非准时到点等异常行驶情况,必须立即和驾驶员取得信息互通,并做好监控记录。
第二十条 监控员对车辆行驶中出现超速、疲劳驾驶、非正常停驶等违规现象而给予警告提示不能终止其行为时,除继续给予指令外,必须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以便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其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监控员必须按集团监控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认真填写每日《丽江交通集团有限公司GPS监控中心记录》,根据表格内容做好详细记录,尤其对警告内容、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等必须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车属分公司应将本公司《车辆经营路线图》、《各道路和各路段限速表》、《重点监控车辆列表》、《每月监控数据分析表》等内容,绘制成图表,并悬挂于监控室显眼位置,以便直观、系统、科学地实行GPS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殊情况如抢、盗、劫以及车辆发生事故等,监控员必须及时掌握车辆所处详细地理位置、基本情况、事
态后果,同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视情况通报110、120、122、集团GPS监控中心,实施安全遥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应充分利用好GPS系统生产调度管理功能,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年审检测等给予提示,对修路改道等临时性通知应及时通过GPS系统告诉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对GPS监控中心传来的管理调度警告提示必须积极配合,待车辆收班后必须主动地就被警告事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作详细陈述,认清事件本质及其后果,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六、分段限速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司经营范围内路况复杂,道路等级不一,高速路与城乡公路交叉混杂,对道路运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运营车辆车速限制不能按单一标准限速,所以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对集团公司车辆采用分段限速。
第二十七条 所谓“分段限速”是指客运班车从甲地到乙地过程中,根据现行的道路等级和路段限速规定,针对具体的路段而对班车设置相应速度限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对每辆车的基本限速均有所差异。而分段限速又依据各车行驶的道路条件对各段特殊路段进行限速,限速必须低于该车的基本限速速度。
第二十九条 分段限速本着“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则,对事故多发路段、路基下沉路段、冰冻路段、弯急路窄路段、长距离下坡路段等较特殊较危险路段严格限速,GPS监控员应时刻注意GPS报警,在以上路段出现超速报警时,及时给以警告,并作好记录。
七、信息业务处理
第三十条 监控员必须根据每日填写的《GPS安全监控记录表》,分析归类汇总,包括:1、车辆超速记录情况;2、超区域、跨线违规行驶情况;3、疲劳驾驶行车情况;4、非正点应到班和行驶非正常停靠情况;5、驾驶员对各级监控中心给出的警告和提示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车辆安全监控动态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GPS监控中心分别半年和年度做一次总结,并结合本GPS监控中心车辆进行同期对比,为下一步安全管理和调度管理工作中提供科学决策和对策措施依据。
八、GPS车载终端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GPS监控终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经营者及驾驶人要认真做好车辆GPS监控终端的维护保养工作,若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3天,视同车辆安全机械不合格,禁止上路营运。
第三十三条 禁止驾驶人员为逃避监控,蓄意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如破坏主机、切断电源、私自安装开关、屏蔽GPS
信号)的,除全额支付损坏部分的材料及维修费用外,处当事人3000元罚款,如果出现三次以上情况,班线车将注销驾驶员准驾证,危货车及旅游车将停办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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