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17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三、监控室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监控室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五、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六、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七、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八、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九、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十、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股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一、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监科、监控室、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十三、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监控室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十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调度监控中心,监控室维修员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出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十五、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
十六、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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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一、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二、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三、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四、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五、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
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七、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三章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三、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四、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五、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 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安全监控维护人员
汇报。
七、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八、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相关管理制度 [篇2]
一、传感器的安装
1.各种传感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设置.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工作面瓦斯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距顶棚梁不得大于300mm,距帮不得小于200mm,距正头煤(岩)不得大于5m;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2.采煤工作面,瓦斯探头悬挂距顶棚不得大于300mm,距上帮棚腿不得小于200mm,距上拐头不得大于10m;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瓦斯探头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探头。
3. 在掘进巷中若有风筒时,如果有一趟风筒,探头悬挂在风筒异侧,如果有二趟风筒,探头悬挂在正中间,误差不能超过100mm,不能挂在风筒出口前。
4. 按规定需安装监测装置的地点,施工单位要在开工前三天提出《监测装置使用申请》,经通风区、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馈电开关出线侧电源和断电接点;通风区在接到安装通知3天内,按照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将监测装置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签字。
5.施工单位负责写停电措施,馈电内部电源及断电接点的连接,监测部门负责安装调试传感器,并把断电接点送到馈电开关处。
6.施工单位每班应将各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及时移到所规定的位置,如发现传感器不到位、悬挂不合格,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监测线长度不够,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监测部门续线。否则,因监测线长度不足导致无法移动传感器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二、传感器的调试
1.井下各施工单位电工、顶岗瓦检员、安检员、监测维修工、在安检科的组织下每十天要对工作面的瓦斯探头的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备案。对发现瓦斯传感器达到断电浓度不能断电的采、掘、开工作面,要立即停产进行处理,经处理能断电后,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
2.每班由瓦检员负责将探头和光学瓦斯检定仪进行校对,若二者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时,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通风区在八个小时内处理好,每超过一个小时未处理者,加罚监测队50~100元,瓦检员未校对者,一次罚瓦检员50元,瓦检员校对误差超过允许误差未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因探头不准确出现报警、断电时加罚瓦检员1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
3.在规定的断电试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强行生产的扣除当班产量外,另对直接责任施工队队干罚款100元。当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不配合监测工进行断电试验,每次罚款100元。
监测队进行断电试验时,必须充分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准备,尽量减少影响生产时间,每次试验不超过半小时,凡工作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每超过10分钟罚相关责任人50元。
三、断电控制管理
1.每一工作地点的《瓦斯超限断电方案》,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
通风区、安检科、监理共同制定,经安全经理、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通风区严格按断电方案执行。安装结束后,由安检科组织上述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机电科必须经常对施工单位供电线路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能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何设备,若发现私自改变《瓦斯超限断电方案》供电系统内的任
何设备,每次罚款5000元。
四、监测设施的管理
1.. 安装在井下的所有分站、传感器、断电器及监测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及时向调度室、通风区汇报,否则加倍罚款。
2..施工地点放炮时,班组长、瓦检员要及时在放炮前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以防放炮崩坏传感器,放炮后要及时将其恢复正确位置,否则按其损坏元件价格的两倍对责任施工单位给予罚款。
3.发现一次弄断监测电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因洒水或移动传感器人为引起传感器报警或误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4.凡发现人为甩掉断电控制等安全保护装置,一律按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予以严惩重罚。
5.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各有关单位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通风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 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应按计划进行升井检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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