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3 11:35:22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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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鑫煤业监控室为确保我矿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监测、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新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的规定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17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

3、监控室负责井下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各主要大巷、总回、主井及临时作业点的监测设备使用、悬挂、移设由监控室负责日常维护。

5、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线路、测控设备由使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罚款。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损坏。

6、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相

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各200元处罚;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

7、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8、在应安设监测设备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矿总工批准后,由监控室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9、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室维检员在场监护。

10、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误差、通讯不正常、传感器误报警等) 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 4 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11、因工作面贯通、封闭、搬迁需要拆除监测装置时,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申请,经矿总工批准后由监控室安排人员拆除。

12、监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隔 10 天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巡检,对甲烷超限、故障断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巡检过程中,各工作面逐次停电时长约为30分钟,请各用电部门注意

工作协调。巡检日期为,每月10号、20号、30号早上8点至12点。

13、监测设备按有关规定挂牌管理,设置在采掘工作面的设备标枳牌由队组每天清理保持清洁。(牌上内容清晰可见,清理掉字迹的必须重新填写,产品编号按设备上的产品编号填写)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监控室负责统一管理发放定位卡。并将人员名单与定位卡号对应进行记录。对坏卡信息进行登记。负责定位卡安装,更换等工作。

2、监控室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及人员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及时对变动人员数据进行更改,保证信息准确性,负责井口大屏幕管理工作,负责井下分站安装,调整及维护工作。

3、其他施工单位对各自管辖区域或作业地点的人员监测设备,通讯线路有监护,保护的责任。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监测设备,通讯线路等损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各200元处罚;造成人员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

4、人员定位系统定位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

卸定位卡。对于私自拆卸的处以100元罚款。人为损坏,丢失等照价赔偿。

5、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我矿各单位,各部室如出现人员调动或工种变化的及时与监控室联系变更信息。

6、各单位要宣传教育职工高度重视定位卡的使用,杜绝磕碰摔打。同时要教育职工形成自觉性,每次上下井都要到对本人的定位卡进行校对,发现定位卡不正常的,必须立即联系监控室给予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后方能下井。

7、监控室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责任单位每天查看定位系统及大屏运行情况。如发现线路不通,分站损坏,大屏显示不正常等问题及时处理。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通讯联络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监控室进行申请。监控室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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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监控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3.需新增电话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矿总工批准后,由监控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

4.任何单位不得未经监控室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

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5.使用单位的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6.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要做好通讯缆线、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通讯缆线、设备等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100元处罚,责任单位给予500元处罚,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属于故意破坏的,移交安监部分晰处理。

7.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调度室,由监控室安排专人维修。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由使用单们照价赔偿。

8.监控室维护人员要进行日常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监控室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新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公司人员及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

第三条 监测监控设施管理

(1)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传输线缆、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和声光报警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地压等。

(2)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

(3)经常检查设备的供电系统,防止因设备供电不正常造成通信中断。

(4)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确保通信的通畅,防止因施工、刮风、淋雨造成的线路损坏。

(5)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指定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7)各单位新敷设或变更传输线路和设备的,须出具书面申请,报请自动化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施工,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图及相关规则进行施工,完毕后通知自动化办公室。

第四条 监测监控室管理

(1)做好监测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3)除系统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检查外,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查看图像及信息,不得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拷贝、删除任何程序和文件,不得使用外部存储设备(包括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到专机专用。

(4)值班人员负责对实时监测监控数据及图像信息资料定期有效存储;严禁夜间关闭监

控画面,严禁任何人随意关机。

(5)值班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性,要善于根据监测监控数据或图像,分析并及时发现不安全情况;发现报警信号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处理,发现突发情况、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三章 监测监控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设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监测监控人员必须熟识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方法。

第八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调校及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第十条 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第十一条 绘制监测监控设施布置图,明确监测监控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监测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监测监控维护人员汇报。

第十三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悬挂由现场施工的采掘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发现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和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各生产使用单位擅自中断监测监控线缆。因生产需要必须中断线路的,需上报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并通知自动化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采用“谁中断谁连接” 方式。

第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修及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监测监控故障处理基本原则:以重要程度为先,同程度下,以报修先后为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监测监控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由本单位负责,自动化办公

室提供技术协助。需更换设备时,由本单位提需求计划、领料、更换,费用划归本单位矿控成本。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履行职责、维护管理、有突出成绩者由自动化办公室报公司视情况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监控值班失误、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泄密等致使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及生产管理的,报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采掘过程中造成监测监控缆线、设备损坏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监测监控设备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上报并审批擅自中断线路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 监测监控设备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误报警的,一次对责 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自动化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

(2)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对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3)擅自改变监测监控系统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4)故意破坏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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