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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凡是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低瓦斯没有装备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中有电器设备的地点,必须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
二、瓦斯监控系统配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必须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计算机电源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中心站机房应用避雷装置、空调设施,地板必须是抗静电地板。
2、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以及电网停电延测功能、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和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
3、凡建立了瓦斯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的单位,应装备系统终端,系统终端必须配备一台计算机,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有专人管理、检查和维护。井下所有监控设备的信号要反馈到地面中心站(与系统不配套的装备除外)。
三、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采煤工作面的设置为:高突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若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必须在进风侧设置一台甲
烷传感器。低瓦斯矿井必须在工作面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
2、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的设置为:高突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各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低瓦斯矿井必须在工作面设置一台甲烷传感器。
3、凡回风流中有电气设备的地点、瓦斯抽放泵站、低瓦斯矿井的串联通风及《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其它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四、搞好瓦斯监控装备安装设计,严格审批
1、各单位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瓦斯监控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瓦斯监控装备安装任务必须列入矿上的月生产作业计划,并同生产计划一并下达。工程开工前,由瓦斯遥测技术员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的安装任务提出安装申请单和安装设计,安装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①监控地点;②主机和传感器型号、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③断电范围;④被控电气设备(含闭锁开关和电缆)的型号和数量;⑤传感器布置图和瓦斯闭锁电路布置图。传感器布置图中应标明断电仪和传感器的安装位置、遥测电缆的布置路线以及风流方向。瓦斯闭锁电路布置图中应标明闭锁开关和被控设备的位置、电缆敷设线路以及遥测电缆与闭锁开关的接线方式。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的规定。
3、安装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科安全用电审批。并送调度室、机电科安全用电组、安全科、使用单位、通风调度站和遥测组备案,由遥测组负责安装。
五、安装瓦斯监控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瓦斯监控装备必须具有煤安(MA)标志,装备下井前必须经过调试、校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无煤安标志和无合格证明的装备不准下井和安装使用。
2、监控装备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各项参数的取值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所有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尽可能采用36V电源,以解决开关小喇叭输入660V而导致的失爆问题。风电、瓦斯闭锁的被控开关不准使用DW型馈电开关。
4、电缆要求:本质安全型监控装备其输出本质安全型部分可不按防爆要求管理,但其关联设备仍要按防爆要求管理。其本质安全型电源的电缆接头必须使用普通防水接线盒,必须与动力电缆分开悬挂在大巷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同一侧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且与高压电缆保持100mm、与低压电缆间保持500mm以上距离。电缆不得悬挂水管、瓦斯管、消防管上,如果必须与管路、风筒同一侧悬挂时,要敷设在管路或风筒上方300mm处。
5、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
巷道或峒室内,且距巷道的底板距离不得小于300mm。
6、传感器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安装完毕经过调校、测试合格,由瓦检员、安装人员、施工单位共同在安装申请单上签字,然后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和保管。
六、加强监控装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1、瓦斯断电仪和传感器要实行挂牌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2、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系统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一次,并使用好气体流量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并作好测试记录。
3、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经大修调试、性能检验后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的,由专业人员检查设备电气性能,由防爆验收员检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无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准入井使用。所有调试和大修必须作好记录。
4、瓦检员每班要对所辖范围的传感器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信号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站,通风调度记录必须有瓦斯监控装备情况的内容,当校对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在8小时内调校好。
5、瓦斯传感器、电缆的移动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
严禁擅自移动和停用装备。
6、检修与监控装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备运行时,须先报矿调度室,并制定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7、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要求在8小时之内完成,故障期间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
8、瓦斯监控装备所需元器配件及标准气样,各单位要提前报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购买。
9、地面监控中心的设备也要实行挂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确保实时显示、超限报警、数据存储、打印报表、曲线图表制作、断电控制及断电和馈电状态的监测、历史数据和图表调用等功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备用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一旦运行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启用备用计算机。
七、加强地面瓦斯监控中心站管理
1、瓦斯监控中心站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或设备故障信号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调度站、通风区汇报,接到汇报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汇报及处理结果记录。
2、瓦斯监控中心站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控日报表,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必须每天签审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由矿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通风区及有关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解决。
3、监控中心站应张贴瓦斯监测系统图。
4、监控中心站计算机不得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操作,且不得储存娱乐性质的程序。
5、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站,来访必须进行登记。
6、值班人员必须面对面交班,本班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出现的瓦斯超限和设备故障情况等必须记录在交接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双方在交班本上签字。
八、加强瓦斯监控装备的技术管理
1、矿总工程师、技术人员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数据库的监测资料,定期组织分析,查找瓦斯超限或设备故障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技术资料管理。技术人员要经常收集整理各种瓦斯监控技术资料,并分门别类进行建档。建立健全以下台帐、记录、报表及图纸:
①设备、仪器、仪表台帐;
②设计、安装、验收台帐;
③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④检查、调试、校正记录;
⑤监测中心运行日志;
⑥瓦斯监测日报表;
⑦瓦斯超限和设备故障汇报、处理记录;
⑧矿井瓦斯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⑨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3、配齐瓦斯监控人员,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确保瓦斯监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安装、维修及监控室值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九、加强监督检查,严厉处罚违章违制行为
1、集团公司每季、矿每月、通风区每旬要组织一次瓦斯监控装备的专项检查,主要检查瓦斯闭锁断电装置是否符合要求、瓦斯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报警值和断电值是否符合规定、调试校正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并要有检查记录。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篇2]
1、矿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隶属于通风工区管理,配齐安全装备及其管理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通风工区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①设备、仪表台帐。
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③检修记录;
④巡检记录;
⑤中心站运行日志;
⑥矿井安全监测地点日报表;
⑦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3、通风工区必须绘制"安全监测系统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等的位置,风流方向等,该图应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队伍保存,每季报矿通风管理部。
4、所有采掘工作必须安设闭锁装置,传感器吊挂位置,主机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及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控制点多,闭锁复杂的地点,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再确定方案。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5、安设监测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运等有关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联系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安装完毕后、通风工区必须及时将闭锁装置标注在安全监测系统图上。
6、通风工区必须加强监测系统的安装、调校和维护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断电灵敏、信息可靠每月对中心站计算机和各分站,传感器进行一次全面查对,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第2天对井下各监测电缆及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问题时,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7、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要求执行,使用前必须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一年或需及时升井的装置,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8、与安全监测装置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维护,在拆除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时,必须与通风监测人员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改线或更换与监测有关的电器设备时,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瓦检员负责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核对,在汇报瓦斯时一同将情况向通风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及时用电话向通风值班室详细汇报。若偏差超过阶段允许误差,则立即监测人员入井校对或更换。在此期间,瓦检员随时检查瓦斯。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10、各施工单位要负责看好自己区域内的监测装置,对不负责而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对故意破坏或盗窃的,矿将对其作严肃处理,发现监测装置被损坏
而又查不出责任者的,由在其管辖范围内施工的单位负责赔偿。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的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单位区长、当班班长、班瓦检员、安检员处以罚款。
11、监测中心站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总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地点日报表交监测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掌握情况,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通风工区当班值班工区负责人汇报,由通风值班负责人查实情况进行处理,未发现异常或发现未汇报按"三违"追查处理。
12、增设或改变地址、点号时,必须做到与中心站计算机一一对应。
13、通风工区必须每月按时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
14、井下分站、主机、控制器应安设在观察、调度、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断电。
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洗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
15、监测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转时,必须在12h内修复,若不能修复的,必须报告金能公司通风管理部,在此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巡回检查。超过24h不能修复的,井下必须停产。
16、安全监测装置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传感器名称、安装地点、控制范围、安装时间、使用单位、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维护人等。
17、监测系统的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监测信息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8年,重要信息的记录应及时转为软盘长期保存、以防丢失。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18、监测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监测维修人员应对故障监测装置及时进行修复,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全面进行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认真作好各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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