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时间:2022-11-23 11:32:31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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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4、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篇2]

第一节

第一条中心站

(一)中心站监控主备计算机不得用与监控无关的事。为防患未然,运行的计算机应定期维护,监控主备机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并作好记录。

(二)中心站交流电源应有过压和欠压保护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当电网发生故障,线路恢复供电后,应及时检测电源电压,防止因电网电压的变动,损坏设备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

(三)UPS电源应定期测试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可在主控计算机轮换时进行。

(四)调制调解器的接收、发送信号应定期起先测试,一般时间间隔不超过一个月,检查信号幅度大小是否适宜,频率是否正确。

(五)中心站必须有完善的防雷系统(电力线防雷,通讯线路防雷)。并接地良好。

(六)中心站设备的绝缘电阻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线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其电阻值必须小于2Ω。

(七)必须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场所的定义。对变更监测场所的测点,要在中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下来,以便查找。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称及图形,要及时修改和删除。

(八)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按规定填写超限反馈单,并送达有关部门。对系统发生的所有事件,要详细记录下来,以便追查处理。

(九)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信息设备,要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运,如发现调和故障,要及时与集团公司计算机通讯处、安全监控调度中心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

(十)中心站所有设备应有维护及测试记录,并经技术员审核签字,以供考察各设备的技术状况。 (十一)中心站应保持整洁,操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实行交接-班制,不准班中脱岗。

第二条 分站、电源箱(含电池箱)

(一)分站、电源笨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与使用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后,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允许下井,入井前应该按照矿电管部门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对隔爆面、螺栓、垫圈、进线嘴、插头(座)、档板、密封圈、衬垫等全面检查,确保防爆性能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

(二)井下分站和电源箱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便于人员观察调试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安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设备应安设在支架上,使其距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300㎜。

(三)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各插头应插接牢靠,族紧压帽,插接头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接头松动,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整齐美观,每根电缆应标明去向、用途,以利查找故障。

(四)分站和电源箱安装完毕通电后,要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及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的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与偏差。

(五)每台分站箱内应贴一张该分站的输入输出量定义表,以利查找处理故障,当输入、输出量定义变动时,该表应及时修改,保证该表和实际情况一致。

(六)根据各分站与中心站的通讯距离远近,调整好各分站通讯发送信号幅度,与地面调制器配合,保证分站通讯正常。每月应对所有运行分站检查校验一次。

(七)本质安全电源部分的技术指标,在下井前要对过流、短路保护功能进行测试,保证其动作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定期测试,一般不超过半年测试一次。

(八)隔爆型电源箱等隔爆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九)在用分站应设置断路开关,在便检修和试验备用电池组放电时间,电源备用电池组,一个季度应检验一次放电时间,能否满足技术指标或实际供电维持时间,防止备用电池不起备用作用。

(十)存放未用的隔月电池组(箱)应每月充放电一次,防止电池组老化失效。

(十一)分站、电源箱应建立使用维护台帐,每台设备的安设起止时期、技术日志、定期检修情况等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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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记录,做到使用、维护心中有数。

(十二)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统时,要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要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边检周期。

第三条 传感器

(一)无论何种传感器在入井前均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校标定,作技术性能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能电运行24小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入井使用。

(二)甲烷传感器不垂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距巷壁不小于200㎜,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温度、开停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测值或设备状态的地点,传感器设置处应支护良好,无淋水。

(三)系统中运行的传感器,必须按规定的调校周期进行调校,就地显示的传感器的显示值与输出信号的对应值,必须调整一致。

(四)低浓甲烷传感器经4%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或更换。

(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因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若传感器检测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更换;维护、挪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六)用标准气样在井下调校的低浓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应定期上井全面检修校验;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七)甲烷传感器井下调校时,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样是否一致,否则须当即通知 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

(八)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开关量传感器的安装调整,应和地面中心站核对无误后方算完成,卡在较细电缆上的开停传感器,应使用不易滑动的充填物卡牢。

(九)甲烷传感器的安装、调校由通风监测队负责。通风监控人员将安装调校运行正常后的传感器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负责传感器的移挪、保管。人为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传感器发生异常或故障,该传感器控制区域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通风部门联系,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作业。

(十)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甲烷传感器位置、电缆吊挂状况并将显示数值与光学瓦斯检测值进行比较,如发现两者误差较大,按数值大的执行,并汇报通风调度。

第四条 断电控制

(一)凡安设甲烷传感器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瓦斯超限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其通过分站近程或是远程控制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二)远程断电,从分站至被控开关必须安设断电控制器(本安隔爆),反馈被控开关是否断电信息的功能必须实现。

(三)断电控制器入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隔爆电气设备管理。

(四)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可靠无误,其它场所视具体情况进行,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试验一次。

(五)断电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由中心站发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均应通知矿调度所,以便调度值班人员掌握情况。

(六)中心站值班人员在进行断电试验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对不能断电的地点,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立即通知监控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报告矿调度所,处理结果中心站也应详细记录,供事故追查之用。

(七)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接在电源侧,不许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八)断电被 控开关应使用断电自锁功能的电气开关,严禁使用DW系列的馈电开关

第五条 传输线路

(一)监控系统通讯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水接线盒,防水受潮进水,并保证芯线接头压接可靠;且线间、对地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兆殴,每季度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有记录。

(二)通讯电缆凡采用有屏蔽层的专用电缆,各段通讯电缆的屏蔽层之间应牢固连接,包好绝缘胶带,屏

蔽层绝不允许和芯线相碰,也不能和接线盒外壳或大地接触。

(三)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只允许在地面中心站一点接地,屏蔽层接地应采用专用地线,该地线的接地电阻应小于0.5Ω,并和“动力地”(即地面中心站设备外壳接地)分开,屏蔽层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记录备查。

(四)地面通讯电缆,要在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

(五)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应对地面通讯电缆的防雷击装置和所有接线盒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应与动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动力电缆0.15m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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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控通讯电缆应与电话通讯电缆区别,每隔200m作一个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不小于100㎜,以便于识别管理。

(八)传感器和断电控制用电缆,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有颜色区分的芯线,最好同色相连,尽量不用插接式两能接线盒,以防时间稍长插接不牢而接触不良,接线盒处电缆最好交叉绑紧,防止人为拉脱电缆接头。

(九)传感器电缆的吊挂,原则上应与动力电缆、风筒、风水管分侧吊挂,保持平直 稍有弛度;如果与动力电缆同侧,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5m以上,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卡子伸缩和肩窝来挤伤。

(十)多路传感器、断电控制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线盒盖螺钉应涂油防锈,防止受潮锈死。

(十一)掘进工作在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及时跟进;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盘好挂于巷帮;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电缆应随着回采后退,适时加以整理,盘好吊挂在巷道较宽敞的地点,严禁随便截断,多余到一定长度(一般大于100m),可以当初安装的接头处拆下,回收上井、 (十二)电源箱电源、被控开关断电控制用的动力控制电缆,其使用与维护,应符合矿井有关电气管理规定。

(十三)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需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量,符合要求后方可放井,并留有电缆型号、用途、长度、安设地点、安设时间的记录台帐,拆除回收后应对台帐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 “装置”的报废及强检

(一)监控“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严重失爆,而无法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要求;一次修理费用超这设备原值80%以上的,可提出申请报废。加强安全监控装置、仪器的质量控制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监控分站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瓦斯传感器使用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监控“装置”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通防处,由通防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报废意见,交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三)在用的低浓甲烷传感器,每年必进行1次性能检验。检验数量为在用数加上20%的备用时,为该年度的应强检数量。

第七条 技术措施及各种记录台帐

(一)安全监控“装置”在安设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措施。措施应附有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安全监控机构,必须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设备检修记录、瓦斯超限汇报记录。现场巡检记录和设备及仪表管理台帐。以上资料由中心站值班人员每班填写,技术员审核。

(三)安全监控机构要绘制全矿安全监控系统图标明分站,传感器断电器位置,电缆长度、型号、监控系统图每季度应更换一次,并报通防处。

第二节 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备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定期检查供电路线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切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切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切换。在切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要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发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调解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二)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三)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四)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弛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淋水的地方。

(五)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六)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爆破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帮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损坏和偷盗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就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通,我副总负分管责任,通风区(科)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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