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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精神,保证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公司决定实行。
一、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项目部所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
三、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列工资表发放以及公示制度。项目经理应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项目、形式以及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现场对支付工资的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公司清欠部门报告。
五、项目部在接受检查时要如实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明。
六、对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约定支付工资及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项目部,劳务者应及时向公司清欠部门举报,由公司清欠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举报电话:
七、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岛建设集团置业分公司
2017年6月10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篇2]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对清欠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家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精神和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和彻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 建筑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准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 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每月30日统计考勤数,加班时间实行计件工资的,30日下午将工程计量签字后报财务,次月2日前发放完毕.
三、 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主要内容是: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各项目部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发放,不足一个月按实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农民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530元,低于530元的按530元发放。各施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情况由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小组定期检查,对于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由公司研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四、 各项目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扎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确保施工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农民工的正常工作。农民工工资应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
手中,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别人带领。
五、 各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领款人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 建筑施工项目部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无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筹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实在无法解决的,向公司财务科汇报,帮助解决。追回的被托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七、 针对彻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小组。各项目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由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小组监控,每月5日前各项目部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给监控小组,将工人工资发放表于工地现场显著位置公示5天,接受工人及社会的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权电话:市清欠办维权电话 ,市劳动局维权电话 ,市总工会维权电话 。其工资发放情况(工资表及劳动合同),由监控办公室存档两年。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
组 员:
下设办公室:
主 任:
成 员:
办公室投诉电话:
八、 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配合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小组的工作。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的项目部限期补发,如拒不执行,项目部负责人就地免职,公司永不录用。
九、 公司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保障金专用户,按工程预付款5%预交工资保障金作为应急奖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无拖欠,工程竣工后返回项目部。
十、 在公司所有在建工地,六板两图内增加三个维权举报电话,市清欠办维权电话 ;市劳动局维权电话 ;市总工会维权电话 ;便于农民工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拖欠情况进行举报。
十一、 农民工发现项目部有下列情况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小组举报:
1、 未按制度支付工资的。
2、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 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 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 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它行为。
本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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