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时间:2022-11-23 11:38:50 监控 我要投稿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范文

为切实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全体职工生命不受威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领导组。

组长为总经理,副组长为各部门领导,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对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实地查看,并聘请有资质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程度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和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形成重大危险源地段必须全面停产,对危险段进行封闭,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树立警示牌,严禁任何人进入。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要实施定时监控,在监控过程中要将危险源变化情况随时记录上报,分析危险源的变化走向及其程度.

第五条、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详实的紧急避灾措施、应急援

救预案、配备必要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六条 、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经领导组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七条、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八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给予奖励,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范文 [篇2]

各工区、部(处室):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我矿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并予以下发。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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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由矿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矿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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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每年3月份,将本矿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矿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九条 矿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报本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矿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矿必须及时组织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矿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矿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五条 必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必须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矿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必须及时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九条 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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