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时间:2022-11-23 11:17:06 制度建设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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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摘要: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养老保障资金筹措比例不恰当,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困难等问题。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文章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城镇养老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加强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找准保值增值途径。 关键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对策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生活面临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的活动。社会保障的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且还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也获得了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等美誉。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而养老保障又是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内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影响深远。

加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

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体系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养老保险称为基本养老保障,它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主体,政府只在基本养老保障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基本养老保障属于全国

体育论文发表#url#性公共产品,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制度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首先就要实行养老保障的国家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使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不致于中断原有的养老保障基础。但是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是分割、封闭的,致使劳动力无法自由流动,表现为以下三大差别:

1、城乡覆盖面的差别。2017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是24091万人,只占全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的24.3%。而在参保的人数中,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18649万人,占城镇应保人数的64.8%;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是5442万人,占农村应保人数的9.9%。城乡覆盖面的比例为18∶1,城乡养老保障覆盖面的差距巨大。

2、所有制差别。就城镇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员工的参保率高,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低,发展很不平衡。而且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实行的是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各种养老保障资金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企业职工要承担相当一部分保险费用,并且享受的待遇要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3、地区差别。我国是按照属地化原则来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行的是地方统筹保障基金的方式。不同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以企业交付的养老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这就造成各地养老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因而养老保障待遇也不同。东部地区的养老保障待遇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

这些差别导致养老保障固态化的现象: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不愿意到企业去工作,国有企业员工又不愿意到非国有单位工作,东部地区不愿意接收中西部地区转移过来的养老保险关系。其弊端是制约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

(二)统筹层次偏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是,这一政策客观上造成养老保障统筹层次偏低。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养老保障资金统筹标准的不统一,违背了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实现

社会公正的原则。社会保障的基础经济期刊#url#是大数法则,即用恒定的大数来保障突发的小数。参与保障的人数越多,承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统筹的层次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而且,强制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层次越高,越能体现养老公正原则。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障基金累积节余在不断增长,但我国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收不抵支,形成全国性的养老支付危机,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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