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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快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巨灾对我国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也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讨论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了美、日等国家巨灾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巨灾保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债券;再保险
一、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就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10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
这些巨灾损失严重,而我国的保险业在恢复重建中的作用有限,仅以2017年发生的巨灾为例,2017年年初南方特大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2017年5-12汶川地震,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523亿元,而截至2017年5月10日,保险业共处理有效赔案23.9万件,已结案23.1万件,结案率96.7%;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是明显落后的。国际上,2004年美国和加勒比地区系列飓风共造成622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其中的保险损失为315亿美元,占51%。2017年全世界因巨灾(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06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为276亿美元,占39%。在自然灾害经济损失637亿美元中,保险损失为233亿美元,占37%;在人为灾难经济损失69亿美元中,保险损失为43亿美元,占62%。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巨灾保险在我国的需求不断上升,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但目前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供给却十分有限,许多防范巨灾风险的险种几乎空白,供给和需求间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和资金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因此,考察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在发达国家的运作,进而研究其可操作性及发展障碍,对有效解决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问题,实现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国外巨灾保险实践经验
发达国家在分散巨灾风险,建立巨灾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它们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政府、保险业、民间相关机构和资本市场都在不同层次、不同力度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而且较为完善,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以新泻地震为契机,在1966年通过《地震保险法》并建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日本对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承保,具体做法: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 750亿日元至10774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10774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因此日本政府在发生较大地震损失时才给予经济补偿。
(二)美国巨灾保险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美国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1、加州地震局地震保险
美国加州是美国地震多发带,加州政府20世纪80年代曾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1994年1月,美国南加州发生里氏6.7级的北岭地震,造成了约200亿美元的财产损失,这是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一次地震。由于地震破坏严重,损失巨大,保险公司纷纷新的地震保险保单,至1995年1月,加入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险公司占到了加州屋主保险市场的93%。由于屋主保单缺乏,加州房地产市场遭受严重影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机构决定成立由保险业者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专司地震保险业务,地震保险通常附加在火灾保险之内,强制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则保户之间平摊费用。当前,加州的房屋地震险中70%以上都由加州地震局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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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洪水保险
美国洪水保险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仅充当国际洪水保险的销售代理人角色色,销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该管理局再给商业保险公司保险佣金。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1928年以前,美国政府实行“堤防万能”政策,认为修建相应高度的坚固堤防就能防洪,1927年密西西比河下游发生大洪水,造成70万人无家可归,经济损失超过236亿美元,使人们意识到构建综合的工程性防洪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但1935年和1936年发生的大洪水使国会认识到控制洪水灾害的重要性,1936年颁布了防洪法, 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为落实该法案,又制定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1973年颁布的《洪水灾害保护-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出台的《洪水保险改革法案》,分别促进了洪水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经验借鉴
1、政府参与
不管是日本还是美国,政府都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日本巨灾保险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的,当巨灾损失特别巨大时,日本政府承担高达95%的损失,而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
2、分情况采取强制或自愿投保
日本地震保险采取自愿投保方式,而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
3、巨灾保险资金来源多元化
日本巨灾保险资金除政府财政支持外,还有保险公司资金,资本市场资金,比如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进行再分配,大型企业的巨灾风险在证券市场得以分散。美国巨灾保险资金来源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它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
三、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有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
我国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再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共同协调的巨灾共保体系制度。这种保险体系的资金支持可以从一下几方面着手:
1、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这其中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这就要求国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一部分形成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2、社会公益
历次灾难中,都有无数的社会捐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捐赠也是缓解巨灾风险的重要机制之一。这种灾害发生后捐赠只是一种暂时现象,国家可以立法采取相应激励机制使捐赠资金长效化,鼓励支持社会中各种公益基金的建立及发展。
3、发行巨灾彩票
从1987年,福利彩票事业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中取到巨大作用。福利彩票事业发展至今有着非常成熟的经验,因此对实行巨灾彩票制度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巨灾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相当于社会救济性质,因此国务院可以审批通过巨灾彩票制度,成立中国巨灾彩票发行管理中心,隶属民政部,发行收入专用分散巨灾风险用途。
(二)提高民众的巨灾保险意识,试点强制运行巨灾保险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灾后损失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救济方式,造成了人民群众自发购买保险意识淡薄的情况,直接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严重偏低。经历了2017年两次巨灾后,我国民众对灾害破坏性有了新的认识,而且在中国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宣传下,民众对巨灾保险意识明显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巨灾发生的频率在不同地区也是不同的,应该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可以首先在一些灾害发生频率比较高的地区试点巨灾保险,采取收费低、政策补贴等特点的强制性投保制度,然后向全国推广,实行差别费率制度。
(三)培育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机制
1、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利用再保险技术,由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巨灾风险损失巨大,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因此需要再分保。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不足,还存在一些问题: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竞争不够充分、产品有限且创新能力不足、承保意识不强、再保险基础设施和监管技术不强等。
2、大力发展巨灾保险债券市场
保险风险证券化最早产生于美国,起源于巨灾风险,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以及巨灾互换等。我国实施巨灾保险债券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因为我国已经有一些证券化成功案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券化法律支持、债券定价、市场容量等。
(四)注重巨灾保险数据库建立和人才培养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估巨灾风险带来的财产损失,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提供充分依据,针对不同巨灾风险建立数据库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是巨灾保险费率定价的主要依据,而我国巨灾风险数据资料不完备,没有形成有效的数据库。因此我国目前可以借鉴类似我国巨灾风险国家的数据资料,以这些数据资料所定的巨灾费率可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我国现有的精算教育体系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巨灾保险是一个新兴的保险产品,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开发,而且我国巨灾风险数据资料缺乏,所以培养巨灾保险精算师更为重要。因此目前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培养巨灾保险精算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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