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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
拆迁人:平和县坂仔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坂仔镇民主村石鼓楼组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我镇集镇周边乡村由农业向工商业化
的转型,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改造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村集镇化、集镇城市化的要求,结合民主村石鼓楼组的实际情况,及其全组村民决定,积极响应上级号召 ,群策群力,力争成为平和县第一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独具特色,交通方便,设施配套,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为平和县的旧村改造做示范带头作用。双方就旧村改造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等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服从旧村改造规划,同意自愿拆除位于瑞安市汀田镇民主村的
房屋:房屋间数 权证号 地号 建造年份 结构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二、甲方按照民主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规定,安置给乙方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安置房的建造费用按规定由乙方与其他安置户统一共同承担。
三、建筑占地面积平衡资金
乙方被拆迁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 ㎡,基准建筑占地面积 ㎡,每平方米按 元/㎡ ,计 元。
四、补偿
(1)乙方正屋建筑物面积为 ㎡,按 元/㎡予以补偿,计 元,道坦面积(包括轩屋) ㎡,按 元/㎡补偿,计 元,上述 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五、建筑占地面积平衡资金和房屋补偿费在房屋拆除后缴交安置房第一
期建造费用中相抵;协议签订后每间房屋应预交旧村改造前期费用 元。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将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的栏基、轩基、坑基、柴墙基等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甲方统一拆除。具体房屋拆除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七、旧村改造安置后剩余土地面积由平和县坂仔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业主单位进行宅基地开发。
八、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所需的一切成本(包括土地、建设规费、勘探和设计费、建筑造价、附属设施建设费、代建管理费、税收等)均由平和县坂仔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九、乙方应按旧村改造工程进度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足额缴交建设费用,每期缴款时,甲方采取村内公告栏张贴及瑞安日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与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事项通知同样采取本条确定的方式),乙方有义务注意上述通知途径及内容,确保按时缴款。如逾期缴纳建设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加倍支付逾期违约金。任何一期的工程款逾期60日以上,或工程竣工后甲方通知的结算之日届满后30日内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含逾期违约金),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旧村安置面积指标,并对该指标按当时的市场价予以转让、
收购等处分,处分所得款项先扣除建设成本、利息等必要支出后,余额
部分先退还50%给乙方,另50%于处分后的1年后退还。
十、旧村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由全体拆迁户商量确定,确定后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套型、位置、定位办法及选择一套安置房后剩余面积不成整套如何处理等问题,另外制定方案由全体拆迁户会议通过确定。 十一、其他事项
(1)签订后,拆迁户应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民主村北岸旧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收缴,并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乙方有义务履行旧村改造房屋拆除义务,如逾期拒不腾空拆除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强制腾空拆除,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 [篇2]
甲方:白云区XXXXXX民委员会
乙方: 置业有限公司
为快速推进XXXX的旧村改造建设,切实改善村民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相关三旧改造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村委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甲、乙双方就新楼村旧村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有关事情,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白云区江高镇东侧,该项目建设总用地约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以规则报建为准),其中用于村民安置房面积约4万平方米(实际以双方协商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 、项目地块按XXXX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广州市及白云区“三旧办”
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协调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挂牌出让手续。乙方参与挂牌竞买并在取得本项目开发权后,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筹建办公室全权负责旧村改造各项事宜。设筹建办公室负责从项目前期立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到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包括勘探、设计、管理、土建、水电安装、消防、弱电智能化、人防、区内配套设施等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工程及销售等具体工作。
2、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建成后,乙方负责落实分配甲方村民安置房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宅基证面积分配),本项目其余建筑面积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3、 鉴于乙方承担本项目全部建设工程的投资建设。村民原有宅基地及住宅的拆迁费用按白云区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作价补偿后,可实行永迁。先由村委会按被拆迁户的人口、面积、房屋质量做好调查,然后与每户签订拆迁和回迁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唯一合作方,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情况下,与其它单位签订本项目旧村改造的相关协议。
(2)甲方必须在挂牌后三个月内拆除该地块上的相关建筑和构筑物,
清除建设用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安排村民在项目建筑期间的过度安置工作。(实际清拆工程的费用按施工预算由乙方负责)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员会的决议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协助乙方办理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在所需的报告、图纸、文件、表格上加盖公章。
(4)若乙方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由甲方出面负责解决,保证工程如期进行;
(5)甲方在工程建成竣工后按约定接受由乙方代建的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牵涉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6)甲方全力协助乙方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本项目的开发权,并由乙方指定的公司摘牌,市国土局返回给甲方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无条件返回给乙方,返回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开发。
(2)乙方在负责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3)乙方应办理本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手续;
(4)乙方负责缴纳土地契税,向土地局交纳各期地价款;
(5)乙方享受除为甲方代建安置房意外面积的收益;
(6)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担保
为了保证本协议履行到位,乙方自愿在本项目一期正式挂牌出让公告5日内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本项目土地摘牌后5日内返回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终止协议,甲方应返还保证金和乙方前期投入全部费用和损失,并以保证金相同金额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乙方。乙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终止协议,甲方可没收保证金,不予返还,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造成该项目不能实施,甲、乙双方均不作违约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由甲方承担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鉴印单位一位,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
2011年 月
村民代表: 乙方: 签约代表:年 日 日 20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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