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助协议书
征 地 方: 统一征地办公室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实施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项目,现已对征用的 镇 村 组集体土地 亩(其中耕地 亩、非耕地 亩)实施了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川国土资发(2017)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由乙方负责安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土地被征用,按相关法律、法规应安置人员29人(其中劳动力:11人;老年人:18人;未成年人:0人)。应安置人员由乙方召开全体社员大会通过确定,并将应安置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其应安置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乙方负责。花名册见附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第2款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乙方自行安置,甲方依据国土资源局(2011)第156号《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将安置补助费: 元转入乙方所在银行的备案专户,由乙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此款必须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乙方必须将甲方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公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村民,其使用必须召开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后,将方案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乙方按协议领取应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后,乙方应安置人员即为永久性安置。
五、甲乙双方共同约请衡通律师事务所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捺手印)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单位一份,衡通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甲方: 统一征地办公室 法定代表:
乙方: 代表(组长):
鉴证单位: 代表:
年 月 日
征地安置补助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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