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
王清海,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30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10号 (以下简称甲方)
朱站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6日,住沙坪镇白莲村2社3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被土地征用后有安置房指标三人(如:2011年7月15日和2012年6月8日的两份协议),乙方住房紧张,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并达成如下转让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的三人安置指标约90M2以236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转让给乙方。在选房时如达不到90 M2和超出90 M2的补、进款与甲方无关(即:如选房时少于90 M2由国土局补钱,但由乙方进,多余90 M2时由乙方补偿给国土局)。
二、付款方式:双方签字日乙方首付1160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017年5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余下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在接房时完清,甲方收款后必须出收据。
三、今后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违约责任:如违约方按转让费的'双倍给付对方。
五、此协议壹式伍份,签字按指纹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沙坪律师事务所执叁份为凭,并认真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王清海,因经常外出打工,故处理王清海壹户(即王清海、王明宇、滕德辉户)安置房一事全权委托朱站勇代为处理。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2012年7月10日
附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 [篇2]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见证方):
甲方现享有常德国有林场安置房指标一套( )平方米,及包括杂屋间。经丙方介绍乙方愿意出资购买,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议定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安置房指标出让费 万元,¥ 元,(此房第一期预付款伍万元,第二期付款壹拾贰万元,第三期付款拾万元,甲方共计已经支付房价款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当合同签定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其中包括指标费( )万元。票据由乙方保管。以后其他一切应付款(包括过户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按主管单位的要求如期如数付给,甲方概不负责。
二、协议签定后此房价的上涨或下降甲方均不得介入,如有政策性补偿均由甲方享受,乙方不能享有。
三、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完善该一切缴款手续,包括过户手续,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所有证件和单据由乙方管理。
四、乙方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必须按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管理部门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并缴纳相关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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