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南正街(原三建公司)周边的房屋进行改造,南正街旧危房整体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南正街旧危改建,在鼓楼办事处多次努力与市政府协商都未达成一致合理共识,因市政府又想扩街和城市统一规划,又不补偿条款,所以几次都未成功。现南正街旧危房面临住不得、改不得,政府又不允许单位和私人私自进行房屋改建。形成这样的僵局,经XX、XX和XX(原商业公司公寓)三家多次找鼓楼办事处协商,经市政府同意,统一交麻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改造改建。并计划拆除该区域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例》(国家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改造范围
本次房屋改造范围为东起人民医院,西抵三建公司,北起南正街,南抵医院围墙,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设施(含相关土地使用权)。
二、 改造实施单位
三、被改造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方法
被改造房屋类型分为住宅、商业、商住等其它类四类,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改造方请房管等相关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
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市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依据。
四、房屋改造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补偿方式
被改造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改造方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改造方根据被改造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以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被改造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改造方提供改造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改造房屋商业用途的按改1还1的比例结算,被改造房屋住宅的按改1还1.2的比例结算。
房屋占地面积外的土地、附属物、构筑物、房屋装饰装修和其它类型房屋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1、搬迁费:每户2000元/次。(被改造的房屋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
被改造方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由改造方按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期限为房屋建设期限加装修期3个月。
3、停业损失补偿
改造商业用途房屋造成停业损失的,由改造方根据该地段前一年的房屋租金标准,按照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计算停业损失。
五、房屋改造奖励: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改造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8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6000元;3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奖劢4000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劢。
被改造房屋户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先签后选。
(二)货币补偿奖劢
被改造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改造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奖劢。
六、房屋拆除
改造范围内已签定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改造方组织统一拆除,被改造方不得擅自拆除。
七、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登记
置换房屋由改造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由改造方统一收回交由发证机关统一注销。
旧城改造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篇2]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搬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天门大道、南至唐贤街、西至锁溪河、北至九华西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一律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住改非”房屋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对无证房屋的处理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结合采石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1)不足30㎡的(含30㎡)按40㎡确认;
(2)30㎡以上40㎡以下(含40㎡)的按45㎡确认;
(3)40㎡以上50㎡以下(含50㎡)的按50㎡确认;
(4)50㎡以上按实际面积确认。
五、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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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费: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具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各类移机费用和装潢补偿费用,参照选择实物安置相关规定办理。
3、一次搬迁费,按300元/户进行计补。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补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超过600元的,按实计发。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①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② 参照产权调换所享受的补助安置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
③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10000元/户的一次性签约奖励。
签定协议交房后十日内,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费: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具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
① 营业用房按40元/㎡·月计补6个月损失补偿费;
② 办公、生产、仓库等用房,按30元/㎡·月计补6个月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超过1000元的按实计发)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1%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类):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安置面积,补助安置面积每户25㎡。
2、各类移机费,按1800元/户进行计补。
3、装潢补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进行计补。
4、二次搬迁费,按600元/户进行计补(往返)。
5、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
临时安置费,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4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间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钥匙之日止。
6、安置房价格计算:
①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楼房价格按100元/㎡结算;平房价格按120元/㎡结算; ②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补助安置面积10㎡按700元/㎡结算;
③ 补助安置面积10-20㎡,按1400元/㎡结算;
④ 补助安置面积20-25㎡,按2500元/㎡结算;
⑤ 超过补助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4000元/㎡结算,再超面积部分按开盘时市场价结算;
⑥ 在应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不收取楼层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计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一层为0、二层为2%、三层为6%、四层为8%、五层为4%、六层为-20%。
⑦ 跃层合法面积按800元/㎡单独计算房款。
7、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①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②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10000元/户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签定协议交房后十日内,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六、补助及其他奖励办法
1、符合大病救助的住户,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具体由住户提出申请,现场工作组审核,街道审定,指挥部审批;
2、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属于城市低保户的,减免10000元购房款;
3、被征收人家中有腿部三级残疾或半身不遂、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症病人以及80岁以上老人的住户(须是产权人或是产权人户口在册的直系血亲),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具体由住户提出申请,出具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经现场工作组审核,街道审定,指挥部审批,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的一层,如选择其他层次则按《征收证明书》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4、选择产权调换,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2、3、4、5、7子项和第六条第1子项给予的补偿,被征收人用于抵算所选择安置房房款,按每年5%予以利息奖励。 七、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地点:滨江九华万家花园,具体见附图表,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八、征收实施步骤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房及按规定执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采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雨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组织形式
1、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地点、栋号、单元、套数、楼层公开。被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安置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公示。
2、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设在九华西路现场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政策解释、咨询以及征收过程中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协议的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办公现场设有产权调换房规划图、展示图,向被征收人公布相关产权调换房相关信息,希望被征收人前往咨询与观看。 十、其他事项
(一) 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遗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 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八) 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九) 征收范围内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建房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超过签约期限后将一律无偿拆除。
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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