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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用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xx〕7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搬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天门大道、南至唐贤街、西至锁溪河、北至九华西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一律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住改非”房屋按照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对无证房屋的处理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结合采石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四、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1)不足30㎡的(含30㎡)按40㎡确认;
(2)30㎡以上40㎡以下(含40㎡)的按45㎡确认;
(3)40㎡以上50㎡以下(含50㎡)的按50㎡确认;
(4)50㎡以上按实际面积确认。
五、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住宅房):
房屋征收补偿费: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具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各类移机费用和装潢补偿费用,参照选择实物安置相关规定办理。
3、一次搬迁费,按300元/户进行计补。
4、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计补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超过600元的,按实计发。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①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② 参照产权调换所享受的补助安置面积,给予600元/㎡的奖励。
③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10000元/户的一次性签约奖励。
签定协议交房后十日内,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二)非住宅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费:
1、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具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或抽签产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补:
① 营业用房按40元/㎡·月计补6个月损失补偿费;
② 办公、生产、仓库等用房,按30元/㎡·月计补6个月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元/㎡搬家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超过1000元的按实计发)
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价值1%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住宅类):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安置面积,补助安置面积每户25㎡。
2、各类移机费,按1800元/户进行计补。
3、装潢补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进行计补。
4、二次搬迁费,按600元/户进行计补(往返)。
5、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居住:
临时安置费,18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4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间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钥匙之日止。
6、安置房价格计算:
① 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楼房价格按100元/㎡结算;平房价格按120元/㎡结算;
② 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补助安置面积10㎡按700元/㎡结算;
③ 补助安置面积10-20㎡,按1400元/㎡结算;
④ 补助安置面积20-25㎡,按2500元/㎡结算;
⑤ 超过补助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4000元/㎡结算,再超面积部分按开盘时市场价结算;
⑥ 在应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不收取楼层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计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一层为0、二层为2%、三层为6%、四层为8%、五层为4%、六层为-20%。
⑦ 跃层合法面积按800元/㎡单独计算房款。
7、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奖励:
① 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②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交接单领取10000元/户的一次性搬迁奖励。
签定协议交房后十日内,征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六、补助及其他奖励办法
1、符合大病救助的住户,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具体由住户提出申请,现场工作组审核,街道审定,指挥部审批;
2、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属于城市低保户的,减免10000元购房款;
3、被征收人家中有腿部三级残疾或半身不遂、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症病人以及80岁以上老人的住户(须是产权人或是产权人户口在册的`直系血亲),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具体由住户提出申请,出具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经现场工作组审核,街道审定,指挥部审批,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的一层,如选择其他层次则按《征收证明书》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4、选择产权调换,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第2、3、4、5、7子项和第六条第1子项给予的补偿,被征收人用于抵算所选择安置房房款,按每年5%予以利息奖励。
七、产权调换房源
产权调换房地点:滨江九华万家花园,具体见附图表,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八、征收实施步骤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住宅房及按规定执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征收决定发布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采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雨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征收组织形式
1、本次征收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政策公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公开,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地点、栋号、单元、套数、楼层公开。被征收房屋初步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安置情况分别按规定程序公示。
2、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设在九华西路现场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政策解释、咨询以及征收过程中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协议的审签等工作。被征收人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办公现场设有产权调换房规划图、展示图,向被征收人公布相关产权调换房相关信息,希望被征收人前往咨询与观看。
十、其他事项
(一) 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遗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二)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后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 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八) 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九) 征收范围内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建房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超过签约期限后将一律无偿拆除。
本方案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为规范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收支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规范顺利实施,根据《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现就做好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存本付息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执行时间与存本付息标准
按照《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xx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村(居)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决定补偿安置资金采取由代理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选择由代理银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调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给全体村(居)民。具体执行时间和存本付息指导标准如下:
(一)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Ⅲ级区片3.6—4.4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
执行Ⅰ级区片综合地价6万元/亩的,一般按3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执行Ⅱ级区片综合地价5万元/亩的,一般按200元/亩年支付给村(居)集体,未调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亩年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二、关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补偿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镇(街道)指导被征地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委托银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办法,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层层提报补偿对象(户)名单、补偿金额。
(二)设置本金存放账户。根据《县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镇(街道)为单位开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按被征地村(居)设立明细账,由被征地村(居)所属镇(街道)与招标代理银行签订《存本付息协议》。
(三)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征地预存款——土地挂牌后转为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后转为土地价款——上缴县国库——县财政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拨付镇(街道)专户——镇(街道)通过代理银行每年(存款年度)将利息按标准、分比例分别拨入村(居)账户和被补偿户一卡通。
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划拨价款或者由县(镇、街道)财政负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其他流程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存本付息资金收支流程。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xx]11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征地预存款制度。县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县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镇(街道)属公益事业项目及商业、住宅等无意向用地单位(个人)项目,由镇(街道)财政负责预存征地预存款;已确定用地意向单位的,由意向用地单位预存征地预存款。不按时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一律不予上报征地手续。
(二)加快批后供地速度。县年度征地计划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压茬拟定供地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挂牌,规划部门要及时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发改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立项,环保部门要及时办理环保审批,原则上依法批准征地后两个月内完成供地工作。
(三)搞好有关政策衔接。20xx年9月1日前已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按照“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的原则实行长期补偿的,继续按照原《补偿兑付协议》执行,待财力允许后可以分期分批过渡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银行存本付息办法。
县、镇(街道)原以土地承包(流转)方式预储备的集体土地,20xx年9月1日后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支付,可以直接过渡到银行存本付息办法,同时停止支付承租费。在存本生息前被征地村(居)交出土地的,由县、镇(街道)财政分别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参照土地承包(流转)政策,负责兑付空挡期间的补偿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收。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
为进一步规范县办事处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安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适用范围及安置对象的确定
县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的,并由原集体建设转让的或自行建设的,适用本方案。
二、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正房面积,具体以产权证登记面积或职能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屋建设
安置房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原则,按公寓式住房6+1模式自行建设,建筑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和90平方米两种户型。
四、安置房的`选址
安置房的选地应当符合县城市规划,实行划地建设、集中安置的原则。
五、安置标准的确定
房屋安置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一)安置面积系数设定
1.有权证者,安置系数为1;
2.无权证者:
①已接受处罚者,安置系数为0.9;
②未接受处罚但长期居住的,安置系数为0.6。
(二)安置面积比例设定
房屋层高在2.8m(含2.8m)以上为一个自然层,小于2.8m的及坡屋顶不予计算层数。
1.一层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3.5;
2.两层(含两层)以上结构的房屋,安置比例为1︰1.8;
(三)安置面积确定
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与安置系数、安置比例的乘积(即房屋安置面积=征收房屋正房面积×安置系数×安置比例)。
(四)安置套数确定
根据确定的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与被征收人选定的户型相应核定,剩余安置面积不足一套的,按选定的户型面积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每栋安置最多不超过五套,不足一套者按一套(90㎡)进行安置。
(五)安置面积调节
房屋安置面积与安置套数总面积不符的,不足或多余部分以金额补差的形式进行调节,调节标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六、其他
1、征收房屋的补偿,参照《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
2、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xx〕46号、株政发〔20xx〕2号及醴政发〔20xx〕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 道路:58000元/亩
林地:31500元/亩 建设用地:58000元/亩 水塘:748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xx〕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
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5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为我镇建设落实占补平衡措施,提供新增耕地储备,顺利完成x年x镇村庄整理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x镇土地整理置换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村庄。
二、拆迁
(一)拆迁范围、方式及时间
1、拆迁范围。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商店、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包括水(机)井、养殖设施、简易棚、坟墓)等。
2、拆迁方式。由x镇统一安排拆迁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统一拆除。
3、拆迁时间。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45天内完成拆迁,拆迁过程由镇拆迁工作组和村“两委”监督实施。
(二)拆迁公示
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公示制。在房产、附属物等登记后,对被拆迁人姓名、拆迁房屋面积、补偿标准、附属物等情况予以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经调查摸底、拆迁物丈量登记、被拆迁户主签字结束后擅自建设的房屋及其他一切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拆迁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在认可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长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政办《长丰县土地整理拆迁补助管理办法》执行,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给予项目区内需拆迁的按厕所400元/座、猪圈400元/间予以补偿。
2、支付方式
(1)、选择在安置区建房的,按进度支付补偿款,即基础出土时支付总补偿款的30%;四檐齐时再支付总补偿款的50%;封顶结束支付总补偿款的10%;剩余款(即建房保证金)在建房验收合格后付清。
(2)、不需要安置宅基地的,在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
(四)临时过渡期和搬迁补助费
1、考虑被拆迁户建房需要时间过程,故给建房临时过渡期补助费。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户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期限为6个月(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过渡期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2、给予每户搬迁补助费400元(搬迁结束,交出钥匙时,一次付清)。
(五)拆迁奖励
1、进度奖
(1)、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15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40%。
(2)、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第16天至第30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20%。
(3)、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第31天至45天(包含)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每平米基准价格的10%。
(4)、自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第45天后,不予奖励。
2、优先选择宅基地奖
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被拆迁户,按照其选择房屋类型,在规定类型区域内优先选择宅基地。
3、项目区村集体工作经费补助
对积极配合x镇土地整理置换领导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较为稳妥的完成宅基地整理前确权、丈量、造册,宅基地整理后土地再分配及安置地互换等相关任务的,给予项目区所在行政村工作经费补助(按项目区土地净增面积每亩1000元)。
三、安置
(一)安置原则
拆迁安置点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区域,以实际规划为准。
(二)占地补偿
所有被拆迁户需要集中安置且占用农户承包地的,给予被占地农户一次性补偿青苗费:大、小麦、油菜740元/亩;蔬菜、瓜类2000元/亩;草莓3000元/亩。
(三)安置方式
1、项目区内被拆迁户低于10户的原则上实行零散安置,安置所需宅基地由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协调互换,被拆迁户自行建设,但互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协调宅基地面积的10%。
2、项目区内被拆迁户多于10户的实行统一安置,由镇村统一选址、统一规划设计,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镇国土所现场放线,被拆迁户按照镇统一规划设计自行建设,但不得要地不建房。安置点宅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由项目所在村委会协调互换,但宅基地互换面积不得超过被协调宅基地面积的'10%。
(四)新建房屋宅基地的确定
1、户籍确定。
被拆迁农户系本镇居民,以现有派出所户籍底册和实际生活状况确定。
2、宅基地分配及位置确定。
被拆迁户搬迁至规划点内居住,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分配,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规划点内新建房屋实行统一规划。被拆迁户可以选择不同户型(即二上二下、二下一上、二下)分区域(即二上二下在一个区域、二下一上在一个区域、二下在一个区域)建房。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位置,以安置点为单位,按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先后顺序号进行选择。对在本行政村既无其他住房且选择主动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的拆迁户,另给予每户3000元补偿。
(五)新建房屋时间
在x镇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房
(六)新建房屋办法
规划点内新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图纸、统一村民自建、明确竣工时间。在被拆迁户与村理事会签订建房协议时,每户扣除总补偿款的10%作为建房保证金。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图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新建房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退还保证金,否则给予没收其保证金。
(七)公共设施配套
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x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实施道路硬化;排水畅通。
四、有关事项
1、鉴于安全考虑,在拆迁过程中,原则上由x镇人民政府招标或指定的拆迁公司统一进行旧房拆除。如拆迁户要求自拆,必须由拆迁户本人写出自拆申请(申请中必须含安全责任自负,拆除彻底,建筑残留物全部清除等条款),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2、村庄整理后的耕地分配,在充分尊重项目区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可整块重新发包(按拆迁户原有宅基地多少受益),也可根据拆迁户原有宅基地多少按比例(多同升,少同降)分配到户。
五、其它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县实施方案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方案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镇土地整理置换项目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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