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
出让方(甲方):马良金 身份证号:440225194811177933 受让方(乙方):李 旺 身份证号:431022198210191673
甲方在宜章县城具有梅田矿务局棚户区安置房90平方米的购房资格,房屋地址:宜章县马耳冲。现甲方自愿将房屋购买指标权资格转让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取得的单位购房资格经家人共同商量一致同意转让给乙方。
甲方将购房资格转让给乙方后,其今后有关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如各种税费、房产证所需费用、过户费等)均由乙方支付,若产生第二套购房税费则由甲方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指标权转让费后,应当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所有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购房手续资料,交房款的相关收款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均有乙方保存。乙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甲方无权支配。
三、乙方交纳购房的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开发商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待房产可以上市交易时,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用承担任何更名过户费用。双方约定,今后的房屋质量、验收、物业管理费、装修等问题由乙
方自行负责,甲方仅有从旁协助的义务。乙方必须遵守开发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该方面原因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交房后须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
四、甲方收取转让费后,甲方中途违约,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违约之日按乙方购房所发生总费用的两倍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的`转让费及房款费,甲方不退还。
五、本协议条款涂改无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六、如果国家有房屋补助款,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 [篇2]
转让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 身份证号:
现甲方拥有《棚户区安置房指标》一个,愿将该《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转让,在中间人的介绍下,乙方愿意接受。现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棚户区安置房指标》以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其相应的安置房使用权、所有权都属于乙方,双方不得反悔。
2、棚户区安置房今年需办理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棚户区安置房》的交款、拈勾、房产过户(甲方夫妻必须来,甲方的子女必须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但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拈勾由乙方亲自拈勾,甲方出具《委托书》。
4、甲方为配合乙方办理“交款、拈勾、房产过户”时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应由甲方本人负责。
5、如今后再有对宜章《棚户区安置说心里话》的优惠政策,由乙方完全享受,与甲方无关。
6、如乙方得不到甲方名下的《棚户区安置房》,甲方和中间人应退还乙方的《棚户区安置房指标》购买款。
7、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则反悔方要赔偿对方双倍的该房产的总价款。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间人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间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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