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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校就业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学生的正当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1、毕业生就业安置原则
我校就业安置实行学校推荐,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学校负责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学生应珍惜每一次的就业机会,不得连续三次无理由拒绝就业安置。学校鼓励学生自谋职业。
2、就业安置条件
(1)严格按学校的培养目标及要求接受校教育,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绩合格,按时取得毕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3)按时缴纳相关的学费、就业费用,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和培训
(4)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推荐就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1)学生在校期间,凡因受过纪律处分(记过以上处分)未撤消的;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而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或受法律制裁的;
(2)学生在校旷课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或学生千分考核600分以下者;
(3)学生因其它原因造成未能领取毕业证书的;或具有其它异常行为或患有严重疾病而致使学校无法安置就业的。
(4)学生未缴清学校规定费用的,
3、重新安置就业安置条件
(1)用人单位安排的工种学生在客观上不适应,以及用人单位对学生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及程序随意辞退、除名的;
(2)学生工资待遇达不到招工简章所列标准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学校负责免费重新安置生就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重新安置就业
(1)首次安置已与用人单位或中介公司达成协议,而无故毁约者;
(2)学生在就业期间,因不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不能吃苦耐劳,认真工作,不与学校取得联系私自离开用人单位跳槽者。
(3)严重违犯就业单位规章制度,无故旷工、怠工被单位辞退者。
(4)因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盗窃、抢劫、吸毒等恶习被用人单位除名者
4、毕业生就业安置程序
(1)凡需要学校安置的毕业生,首先必须缴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2)发布安置信息,组织报名面试
(3)双向选择,与企业人事签订进厂协议。
(4)面试结果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录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5)护送学生进企业。
毕业生就业安置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抓住新机遇,掀起惠州新发展潮”,吸纳各方面的人才来惠州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惠州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男45岁、女40岁以内,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男55岁、女50岁以内的人才,均可调入 市工作;凡 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其他人才也可调入。
第三条 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列入国家计划派遣、愿意来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接收,暂未落实单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接收,并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落户手续;凡 市专业紧缺或用人单位急需的应届大专以下毕业生也可接收;允许毕业生见习期在本市范围内合理流动;毕业生如暂未落实单位,在两年内找到单位时,可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四条 人事关系已调入惠州并在 市单位工作的院士、著名专家和博士,每月由市政府分别发给津贴10000元、5000元和1000元;被评为市级管理的拔尖人才,每月由市政府发给津贴200元。院士和著名专家由市政府按厅级干部待遇安排住房。博士由用人单位按处级干部待遇安排住房,并由市政府分别发给安家费5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
第五条 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没有随迁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发给3000元以上安置费;有随迁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发给5000元以上的安家费。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保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家庭能住上80平方米以上的居室。
第六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或负责联系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可报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就业;其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读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到较好的学校就读;农村户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况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 实行柔性引才。人才既可行政关系与户籍一并迁入 市,也可仅迁行政关系,不迁户籍,或仅迁户籍,不迁行政关系。对户籍不在惠州而在本市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工作证》,此证具有与户籍同等效用,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八条 调入人员的档案中只要能证明其干部身份或人才身份的主要材料齐全,其余材料能补齐则补齐,不能补齐的由人事部门在档案中注明并经认证后,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凡在 市登记、注册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在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后,均可办理人才交流手续。
第十条 建立人才使用责任制。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要增加人才使用方面的内容,对压制人才、浪费人才的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提出批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对关心和爱护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需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进行商务活动的,审批部门给予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关心人才的身体健康,尤其对为中年以上的中、高级人才,要定期组织他们进行身体检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用人单位必须为人才购买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提倡用人单位为人才购买大额保险。院士、著名专家、博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才和市拔尖人才由卫生部门发给特诊证,凭证到本市各人民医院可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可按录用特殊岗位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等限制。属财政拨款单位的,其经费由财政核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有杰出成就的年轻科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携带科技成果来惠州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头两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20%给予奖励。与受益单位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鼓励人才以技术入股形式与企业合作,技术股份所占比例,由其与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 本市现有的和今后培养的各类人才与市外引进的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安家费除外)。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人才队伍建设基金,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训,以及解决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人才队伍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制定更加优惠的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以局部的优势弥补地区整体经济实力的不足。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人才引进工作。从市外引进著名专家等或携带科技项目的人才来惠州工作,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或用人单位给予1万元奖金。
第二十条 在市内各新闻媒体刊播引进(招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高级职称的人才信息,视同公益广告减免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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