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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时间:2018-04-26 16:13:11 安置 我要投稿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六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流转;

(四)办理休闲农庄、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保全,或者申请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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