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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店镇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西店镇卫星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店镇卫星城市建设范围。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
[2017]35号)和《关于调整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7]1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执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
第五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金额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基准价,结合房屋的区位差价系数、建筑结构、容积率系数、成新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同时,再按房屋评估价(不含装修部分)增加0.4系数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实行调产安置的安置用房为成套房,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安置用房最小套型建筑面积为 米;
(二)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面积为依据确
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人按合法土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容积率低于1.5的按1.5计算安置面积。
第七条 调产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或合法土地调换面积)相等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可安置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安置房屋按基本造价结算;实际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购买。
第八条 西店卫星城市区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一) 被拆迁人系落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的农业户口;
(二) 被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单体住宅;
(三) 被拆迁房屋的用地面积在 平方米以上(含 平
方米);
(四) 被拆迁人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未享有批建其他集体
土地性质的住宅。
第九条 西店镇卫星城市区内,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以户为单位,限额安置迁建用地。
(一)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至 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安置迁建用地一间(每间安置用地面积为62平方米,下同);
(二)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的,安置迁建用地二间;
(三)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超出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迁建安置用地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差额部分,按不同土地类别的基准地价综合评估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西店卫星城区内,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地点根据卫星城和村庄总体规划确定。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按规定标准由镇、村负责建设,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非住宅房屋拆除后,需要迁建的,按原用地性质、面积,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实行安置补偿的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为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搭建的房屋面积。不得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户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2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
元计算,每月每户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选择迁建安置的,补助时间从被拆迁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迁建宅基地交会后六个月计算;选择调查产安置的,补助时间从被拆迁房屋腾空之日起至调产房屋交付后三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商业、仓储、办公及其他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按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50元、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40元、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20元、办公及其他用房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对不符合生产、商业用房认定条件,但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已持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房屋(实际营业面积),按以上标准的80%补偿。对单台3吨以上的机械设备搬迁费,经实地勘察评估后确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积极主动配合评估,按时签订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是单体住宅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土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元的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被拆迁房屋是套房和非成套房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奖励,最多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八条 安置迁建用地面积与被拆迁用地面积相等部分免缴土地审批规费。安置迁建用地面积超过被拆迁用地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土地审批规费。被拆迁房屋可安置面积部分免缴契税。超过可安置部分面积按规定缴纳契税。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应同时上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期限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被拆迁人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选择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方式的,新房建成安置后,凭有关手续,至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电视等杆(管)线由各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使用者负责复垦。
第二二条 房屋和附着物价格评估,参照宁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关于2004年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4]4号)文件执行。
第二三条 西店卫星城市关于某一项工程建设启动公告发布后,在某工程建设范围内栽种树木和多年生经济作物的,不予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并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四条 本办法由西店镇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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