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湾水电站南涧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23 12:19:48 安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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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湾水电站南涧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湾水电站工程建设南涧县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见》、《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南省澜沧江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南涧分册)》、《小湾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占地处理南涧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审定本)》和《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湾水电站工程建设南涧县移民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移民是指南涧县辖区内小湾水电站施工区、全淹区、失稳区和淹地影响区内经规划需搬迁或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相关的移民政策,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条 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遵循科学的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乡镇为实施主体,相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编制及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级移民机构负责全县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三)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分解、细化移民安置任务和后期扶持项目。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管理、核拨、使用移民资金。

(五)协调好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维护好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六)负责移民安置的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做好移民的相关科技培训工作。

(七)指导、督促乡镇开展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做好移民项目实施情况的自查自验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要建立健全移民机构,负责抓好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二)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

(四)组织完成移民跨县安置任务。

(五)公示移民补偿方案,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依法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其职能履行好支持、服务移民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 移民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条 确认移民身份是落实移民去向,实施移民搬迁和后期扶持的重要基础;是妥善安置移民,强化移民管理,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证。

第十二条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县级移民机构将移民人口数量指标下达给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将移民人口以户为单位、按界定身份之日的现有人口量化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移民人口量化到户到人,要以征占耕地(水田、旱地)量多少为主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水线下淹没耕地的农户。村民小组应按村民自治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确定移民人口。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解量化移民人口数量不得突破县移民机构下达的数量指标。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界定为移民人口:

(一)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征占拆迁淹没村组的农业人口。

(二)涉及小湾水电站建设拆迁企业单位非农业人口。

(三)小湾水电站建设涉及村组中的以下人员:

1.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劳教、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5.合法出生、婚迁(含离婚和随迁)、收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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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移民身份界定、移民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至搬迁前出生和合法迁入人口据实核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界定为移民人口:

(一)户口弄虚作假的人员。

(二)在电站征地范围内租房、建房临时居住的人员。

(三)小湾水电站移民身份界定后移民搬迁安置前已婚嫁、入赘到未涉及小湾水电站征地村民小组且已享受当地普通村民待遇的和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录用,户籍应迁出而未迁出的人员。

(四)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去向协议后至搬迁前死亡,无

论是否办理核销手续的人员。

(五)入赘和婚嫁后,在库区搬迁之际又通过不正当理由以入赘和婚嫁名义将其户口落回电站征地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六条 移民身份认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由县移民机构认定核准后,在原报审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安置,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以农为主、以土为本,以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三)坚持规划安置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安置移民。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移民三者的利益关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积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移民身份界定的基础上,与核准的移民户主落实移民安置去向,户主提出申请,政府与移民户主签订移民安置去向协议并进行司法见证,按协议规划安置。

第二十条 坚持规划安置,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才能实施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县内政府集中统一安置的移民:

(一)生产用地、宅基地、林地等自然资源,视其安置点资源状况由政府统一标准配置。

(二)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移民共享。

(三)电力设施(含室内照明)委托电力部门按农村电网改造技术标准统一建设,移民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由移民机构按合同支付建设费用,建成后电表箱以外的产权移交电力部门,移民享受农电网改造“同网同价”政策。

(四)移民住房原则上以自主建设为主,移民愿意也可委托部门或建筑开发商统一建设,但必须按规划建设。移民自主建房的,工程造价自行确定,全部投资自主承担,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移民;统一建设的,工程造价按国家定额或议定的单价统一决算,投资总额移民分户承担,所需预付资金由县、乡移民机构代移民向建筑施工单位预付,在赔付个人财产补偿资金中结算,超支部份由移民自筹补足,结余部份结算兑付给移民。

(五)已作动迁安置的移民户,根据移民的意愿,就近就便并入附近村组或仍归入原村民小组或申报成立组建新移民村民小组实行申报备案制。

(六)移民剩余资产的处理,个人财产部分(房屋、生产工具、家畜家禽、自己种植的经济林果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自行处置,处置所得归移民所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土地等集体所有资产交还原集体,处置权归村民小组集体。

县外政府集中统一安置的移民,除执行前款(一)、(二)、(四)、(六)项外,还执行上级政府、安置地县人民政府和当地移民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有关承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动迁安置的移民户必须明确该户的房产和应交还集体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山林及经济林木等。

第二十三条 水库淹没区整村搬迁的移民,迁出地的剩余资源所有权、处置权归原村民小组集体。

第二十四条 自行安置的移民:

(一)自愿投亲靠友县外自行安置的移民,应当向迁出地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迁出地政府委托移民机构核实拥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在移民的申请上签注意见报政府批准。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签订三方协议后,迁出地政府移民机构将迁出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划拨给接收地县人民政府,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兑付给移民。

(二)县内乡外自行安置的移民,应当向县级移民机构提出申请,县级移民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小组与移民签订协议,由县移民机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划拨给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直接兑付给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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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淹地影响区和失稳区征占耕地较少,组内统一调配耕地自行安置的移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村民小组集体;不动迁就近生产安置的移民如在水线下有个人财产的,个人财产补偿费直接兑付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移民政策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安置移民,无论是本地安置或异地安置、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政府安置或自找门路自行安置的移民,都必须在当地政府规定(通知)时限内完成搬迁任务,未按政府规定(通知)时限内完成搬迁或不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担。

第五章 实物指标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实物指标补偿范围包括小湾水电站建设征用、淹没、影响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公路、桥梁、渡口、码头,水利电力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文物古迹、农副业设施、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第二十七条 库区实物指标的调查工作,由规划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调查结果必须由产权人和被调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库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审定批准后,即作为库区淹没补偿依据。库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结束调查成果审查认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形成的实物指标不作重新认定,不列为补偿范围,也不作任何补偿。

动迁安置的移民户个人财产赔付视其情况处理,已列入实物指标补偿范围的,按规划核定标准赔付给移民,未列入实物指标补偿范围的和不被淹没或征占的商品房、私办饲养场和小型企业等不再列入补偿范围,由本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物指标补偿按“占一补一”的原则施行。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计入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资金直接兑付给移民。土地、林地及其他实物补偿原则上计入村组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基础设施建设和恢复专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宗宅基地”的规定,移民搬迁安置一户只安排一宗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已搬迁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政府不作重新补偿安置。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及村组,要分别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移民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四条 移民资金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资金,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审计。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矿企业、街场及专项设施的迁建由县级移民机构与迁建单位签订拆迁协议。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移民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业主项目负责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移民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章 移民安置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完成后,按项目管辖权限,自下而上开展自检自验、初检初验和终检终验。终验合格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不同阶段验收需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竣工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工程监督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报告和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等,为全面验收提供依据。验收结束后,县级移民部门应按《云南省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各种资料整理归档,经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适时移交其管理保存。

第八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和生活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后期扶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17号)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生活,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时,优先安排移民地区。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挪用、侵占、贪污移民资金的;滥用职权、侵犯移民合法权益的;收受贿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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