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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国家土地资源及征地拆迁房屋建设资金,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合符住房安置条件并自愿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迁户家庭户型为单位,根据家庭户型中的人员结构状况和人口数量,分配门面指标和住房安置指标,由拆迁人负责建设安置住房,被拆迁户按建设成本价廉价购买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办法。一户多栋的只进行一次住房安置。
第四条 规划部门应根据县城和归阳工业集聚区规划区内房屋和人口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安置区,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安置区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安置区的位置和面积。
第五条 安置区的安置门面和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首层为门面,2-6层为住房。
第六条 拆迁户的户头确认
1、被拆迁户住房安置的户头以征地公告之时的家庭户型为单位,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已婚子女可分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个住房安置户头。
3、已迁出户籍的,以后又举家迁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不得计算安置户头,同时不计算安置人口。
4、 不符合上述规定,虽在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拆迁户的人口计算
(一)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口计算,以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被拆迁户的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
1、被拆迁户内每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2、被拆迁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可相应增加二分之一个安置人口。
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妇家庭,凭生育证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4、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5、已生育一胎,在当地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了第二胎生育证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合符上述条件的增加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门面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未转干的现役军人,升学在校学生。
2、常住在被拆迁户家庭中的成员系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无其它房屋,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3、经判决或调解离婚,户籍从嫁入或入赘地迁回的农业人口,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户籍证明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和监狱服刑人员。
(四)其他
1、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属非农业人口的,该被拆迁户不得享受门面安置指标,只享受住房安置指标。
2、户籍未迁出但已婚嫁出该家庭的,不得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但家庭系独女户或两女结扎户,其中一个女儿已婚未迁出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按政策应由国家安排工作的士官及伤残现役军人,不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
4、被拆迁户内虽有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和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门面指标分配
二人户以上家庭均可享受一个门面指标。五人以上家庭可享受二个门面指标。两个一人户共同享受一个门面指标。
门面的指标面积为20㎡。指标面积内的门面价格按建设成本价计算。购买的实际门面面积超过指标门面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优惠20%予以补差。购买的实际门面面积少于指标门面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减去建设成本价由拆迁人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 安置住房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户按本办法确认户头和安置人口,安置人口人均住房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60㎡。
2、一人户家庭享受住房安置面积为70㎡。
3、2人户以上家庭,按人平60平方米计算住房安置面积。
第十条 指标内的住房安置面积购房价格按建设成本价计算。以户为单位实际购房面积不足住房安置指标面积的,按同地段市场价减去建设成本价给予经济补偿。超过住房安置指标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安置户按同地段市场价优惠20%予以补差计算补差。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户自愿不购买安置门面和住宅的,其安置门面按建设成本价120%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住房按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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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统一规划的基本户型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合同时,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定基本户型。
第十三条 住房安置的程序
1、被拆迁户签订房屋征拆协议时,填写《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
2、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户头、安置人口、门面及住房安置面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3、被拆迁户持审批后的《住房安置申请审批表》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认购门面和住房手续。
4、被拆迁户在认购房屋后,《凭购房缴费审批表》,向拆迁管理部门缴费。
5、门面和住宅分配办法采用抽签方式,原则上门面应与住房相随。住宅楼层实行价格调差,购房均价按建设成本价计算,二楼加8%,三楼加10%,四楼加6%,五楼减8%,六楼减16%。
第十四条 门面和住宅交房标准(毛坯房)
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不间墙,门面安装卷闸门。坡屋顶,住房进户防盗门统一安装,室内地面找平,墙面一遍成活。水、电、电信、电视管线预埋到进户门,水、电开户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成本价是指集体土地占用成本和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之和。市场价是指与安置用房同类同等级房屋的商品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十五条 安置门面和住宅的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每年由物价、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根据当年度物价水平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祁东县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办法 [篇2]
为切实加强征迁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依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43号令)和《实施细则》(马政办〔2017〕97号),结合我区征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安置对象、方式、标准
一、安置对象: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由雨山区负责安置的被拆迁户。
二、安置方式:(1)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2)产权调换;(3)自拆自建。
三、安置标准:除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外,每户被拆迁户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每人安置面积20㎡,独生子女和丧偶的鳏寡人员另增加10㎡;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人调换安置面积30㎡。选择自拆自建方式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大于160㎡。
第二条 户型面积、可订房型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C、D、E、F六类,与其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70㎡、80㎡、90㎡、120㎡。
(二)可订房型若干规定:
1、可订房型
(1)单身1人,订A型1套。
(2)老龄夫妇2人,订A型1套。
(3)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订A型1套。
(4)单亲家庭,订A型1套。
(5)夫妇2人及1个非独生子女的,订B型1套;及1个独生子女的订C型1套;及2个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订D型1套。
(6)夫妇2人及2个子女的,其中至少有1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未婚的,订E型1套;3个子女以上的,订F型1套。夫妇2人及单身老人和1个独生子女的,订E型1套。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其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上跨一个户型等级,级差面积按跨档次价格购买安置房:
(1)与子女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妻;
(2)与父母分户居住的新婚夫妻;
(3)单亲家庭;
(4)夫妻育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
3、政策规定以外的跨档次购买安置房、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分户购买安置房,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4、自愿降低户型等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降低等级认购,但不足规定的住房货币化安置面积的部分,视同自愿放弃面积,不计补费用。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
(一)安置房户型面积设定为A、B、E、F四类,分别相对应的建筑设计标准分别为50㎡、60㎡、90㎡、120㎡。
(二)产权调换政策
1、 1人调A型1套。
2、2人调B型1套。
3、3人调E型1套。
4、4人调F型1套。
住宅房屋被征迁时,符合住房安置人口的已婚子女(已完成住房安置审批手续的)在确定户型时,凭合法证件与可父母分户或并户,分户、并户后按以上条件确定房型。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没有政策性上跨户型等级,在有安置房源的前提下,需要上跨等级购买的,规定面积以外的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三、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
(一)成线征迁或城市规划区外征迁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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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星少量自拆自建应利用村庄空闲地就近安置。数量较多应通过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
(三)自拆自建以乡(镇)为主体,组织有关村实施。宅基地土地取得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每户4.6万元。区征迁局根据安置小区规划,按实施进度拨付经费。结余经费归乡(镇)、村使用。
第三条 安置房销售价格
依据市政府43号令规定,应安置面积的部分(A型房均视同为应安置面积),销售基价为1600元/㎡。执行市政府39令的按原规定分段计价。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按下列标准计算安置房销售基价:
分户居住的老年夫妇将购房标准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以下(含55㎡)面积按基价1600元/㎡计算,超出的面积按基价1780元/㎡计算;对于新婚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夫妇二人及二个子女且至少有一个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的,经本人申请,允许提高一个户型等级购房的,按基价1600/㎡计算。其他情况照顾超过人均20㎡(不含独生子女和丧偶的鳏寡人员另照顾10㎡)以外的部分,按下列规定分段计费: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以下(含5㎡)的部分,视为自然超面积,销售基价仍为1600元/㎡;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5㎡以上、10㎡以下(含10㎡)的部分,销售基价为1780元/㎡;
超出规定安置标准10㎡以上的部分,销售基价为2080元/㎡;
房屋跃层部分不计入政策规定的安置面积,其销售价为10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人均调换30㎡。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按安置房基准价补偿应安置人调换不足面积价款;超过其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超面积5㎡(不含5㎡)至10㎡(含10㎡)按1780元/㎡支付,10㎡以上部分按2080元/㎡支付。
(三)拆迁户超标准购买安置房,超标准部分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安置房市场价。
(四)跨档、分户购买安置房的,不享受各项征迁困难补助。
第四条 审批、选号
(一)征迁业务科组织被征迁村按照征迁工作方案和货币化安置审批表以及产权调换安置审批表,对被安置人员、户数及户型进行调查并汇总,以征迁项目为单位移交安置房建设管理科。乡(镇)征迁办、涉征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安置房货币化包括产权调换审批。征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科要建立健全安置房档案,严格规范管理。
(二)对于跨户型的安置户,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住房货币化安置审批表复印件),村委会、乡(镇)征迁办签署意见,征迁业务科依据现行政策,提出拟分房型建议,由安置房建设管理科进行汇总、公示后,按批次报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
理局审批。
(三)区征迁局根据征迁时间顺序提供安置房号,村分批次整理被安置户数,做到相互一致后,由乡(镇)组织所在村拟定选号分配方案,报区征迁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房款及费用结算
一、选择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户房款交纳
(一)已动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的,在选号前一次性-交清与被安置人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等量的购房款。
(二)未动用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的,由购房户凭户主身份证、住房货币化安置审批表等相关凭证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十五日内办结住房货币化安置款《结算凭证》。
(三)总购房款与住房货币化安置款之间的差额,购房户在领取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户房款交纳
(一)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户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面积小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户签订《购房合同》后十五日内按安置房基价补偿其不足调换安置面积价款。
(二)因安置房套型设计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户实际调换的拆迁安置面积大于应调换安置面积的,被拆迁户在领取钥匙时一次性-交清多出应调换面积部分的购房款。
三、安置房楼层层次费
安置房楼层层次费标准:一楼 - 1%;二楼 0;三楼 + 3%;四楼 + 4%;五楼 + 2%;六楼 - 8%。单元综合费率标准为0。
四、其他代收代缴费
楼宇防盗门及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代缴费按核定后的标准,由购房户交纳给售房单位。
第六条 其他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操作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职尽责做好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因违反本操作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操作办法由区土地征迁安置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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