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时间:2022-11-23 12:33:27 安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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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 “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由

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5、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住户的安置补偿办法进行。

6、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从交钥匙次日起计算过渡费。过渡费为24个月;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过渡费自住宅楼建成交工后,住户在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起按6个月发放过渡费,每人每月60元。

7、凡在改造方案公布后抢建的一律不予赔付。

(三)安置房位置和建设

1、安置地址

在示范区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进行统一安置。

2、建设期限和标准

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安置房屋由搬迁人按照国家城市居民住宅楼建设的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给排水、照明、电力、绿化、道路、天然气到位(初装费自理)配套设施齐全,房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供暖、洁具、电梯等设施到位,厨房卫生间贴瓷,进户安装防盗门,窗子为塑钢窗,一层窗户安装防护网,其余为毛墙毛地,房内不安门,建设户型分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三室

两厅一厨一卫(三种户型设计供选择)。具体面积及标准由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交两委会征求群众意见后最终确定。

新建的公益场地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安置办法

(1)已在册农业人口安置

①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准的数字为准。

②搬迁户应按规定的安置面积选房。选房在两套以上的,必须选一大一小或一大两小的就近原则。

③村内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按每人40㎡的住宅楼安置,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由被搬迁人自愿购买。

④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所选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按规定应选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500元/㎡补偿。

⑤符合庄基审批条件的新分支户,可按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安置房。

⑥如原住房面积大于一大一小面积之和而按应安置面积只选一套安置房的可以按照11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再购买一套小户型。

(2)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安置

①在村内有住房但户籍不在村内的属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②非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按村内住房面积与实际安置房面积就近原则,只能以600元/㎡(不含楼层调节系数)购买一套住房。 ③以下人员不进行安置:因结婚、离婚和再婚的婚姻关系到村外生活的;空挂户、投靠户;去世后未注销农业人口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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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安置

由搬迁人为城中村现所在册农业人口按人均5㎡在示范区商业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商业用房,以600元/㎡购买,商业用房的建设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选择优势区位进行安置。商业房建设期限为两年,若两年期满,因市场等其它原因不能交付使用的,由示范区城改办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给予补偿,直至交付使用为止。

不选购商业面积的住户,可按照同比置换成安置住房面积。

4、物业管理

由搬迁人从搬迁费用中提取物业基金,主要解决群众上楼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

三、优惠政策

(一)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符合国家有关计生政策的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多安置一个或半个人的房屋面积。

(二)在校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技校学生以及入伍、服刑人员是本村人、但户籍不在本村的,可按本村村民对待。

(三)被搬迁人在统建小区内选择住宅楼安置的,办理房产证时免收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由搬迁人按1300元/㎡的2%提取。

(四)按照示范区2017年13号文件,土地全部征收完毕村群众的养老补助问题,将文件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的标准分别下延5岁至男55岁,女50岁,从搬迁完成次月执行。

(五)对于搬迁过程中确有困难的低保户,经乡政府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助。

对持有残疾证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000元。

(六)凡对评估结果确认,并签订搬迁协议的,将依据签订协议的顺序号确定选房顺序。

(七)在规定内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自行拆除的,门窗归被搬迁人所有。

四、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以搬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不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搬迁后的所有集体土地由政府收储部门零地价收回。

五、搬迁补助费

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先建后搬与先拆后建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将搬迁安置协议签完后,搬迁人在一年内建成并交付村民住宅楼。

被搬迁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经确认后每户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六、搬迁奖励办法

自搬迁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同意并评估的每户奖励1000元;15日内签定搬迁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元;如采取先拆后建方式的,20日内交出原住房钥匙的每户奖励2000元;如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按住宅楼交房之日起,10日内腾空原住房并交出钥匙者,每户奖励2000元,以后不再奖励。

如对本方案有异议,不影响本搬迁方案的实施。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篇2]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

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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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

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

(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

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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