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修

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训学习心得

时间:2021-06-23 16:45:15 研修 我要投稿

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训学习心得

幼儿园的中层管理者,在集体运转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中层管理者是幼儿园的建设者,也是幼儿园发展的中流砥柱。

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训学习心得

参加了这期的幼儿园行政主任高级研修班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幼儿园管理方方面面的知识,也意识到自己所处管理位置的重大职责,学习令我受益良多。

最令我感受最深的是廖燕芳老师的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概论专题讲座——《幼儿园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我作为幼儿园的教研主任和安全管理员,老实说对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还是比较少的,廖燕芳老师的讲座通过很多令人深刻反省的事例深入浅出讲述了幼儿园出现事故的类型及原因,很多的事故发生是由于我们管理工作细节没有抓好,监管老师的教学行为不严格而造成的,例如:春游前有没有对目的地进行实地考察,哪个地方适合开展什么活动,存在什么不安全的因素等,这些就是我们安全管理员应该做的,应该把安全工作的考量做在前面,而不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例如:江西广播艺术幼儿园由于晚上在睡室点燃一个蚊香,当值保育员私自外出而引发了大火,当场烧死了13名幼儿。这个事故也是当值的后勤主任发现班内点了蚊香而没有去制止这行为监管不力而造成的重大死亡事故,可见,我们的中层管理干部工作安全意识一定要强,抓细节从严抓。

然而,幼儿发生意外总是防不胜防,一旦意外事故发生,我们幼儿园管理层如果缺乏幼儿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必会束手无策。廖燕芳老师详细地通过现实的事例,教会我们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场处理、对家长、对媒体的处理的'流程办法。而对待家长高额索赔时应该如何处理,是协商?私了?诉讼?

廖燕芳老师给我们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条例、精神索赔的条文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具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使我们对出现事故的有关赔偿问题有法可依。 例如,一名幼儿在幼儿园中午睡觉时猝死,幼儿园已经尽了应尽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上级、送医院、告知家长,而家长索赔80万元,廖燕芳老师教我们出现这种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幼儿园赔偿责任是属于哪种类型:完全责任、部分责任还是免除责任?这都是要靠我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知识才能保护我们自己。我们应该大胆举起法律的伞,而不是一昧的私了解决。

还有,廖燕芳老师特别提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幼儿园各级教养人员必须获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对其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幼儿教师还是保育员的岗前职业培训内容中,均缺少幼儿园安全工作的专门课程和专项训练,保教人员在从业前只能在某些专业课程中零星的学习到一些安全工作知识和技能。因此,幼儿园有必要在教养人员上岗前组织专门的安全条例、安全知识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考评通过后才能受聘上岗。每学期要对安全工作作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开设教职员工安全工作培训课程,进行安全演练,而且还要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资料档案,进一步提高全园的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使之能有效预防幼儿伤害事故,合理应对意外事故的发生。

这个培训让我明白了校园安全工作,关系到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每个幼儿家庭的和睦与幸福。面对形形色色的幼儿园伤害事故,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决把幼儿园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同时也让我了解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今后的伤害事故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的帮助。

【行政主任研修班培训学习心得】相关文章:

班主任研修班学习心得汇报04-24

班主任成长研修班学习心得04-24

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04-24

校长研修班学习心得04-24

研修班学习心得范文04-24

清华研修班学习心得04-24

中小学班主任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05-26

暑假英语研修班学习心得04-24

教师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