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1、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监督村(社区)“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社区)民会议、村(社区)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但不得干预村级组织依法决定事项的执行。
2、村(社区)务、党务公开监督。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居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社区)务、党务事项,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社区)“两委”及时重新公布。
3、财务管理监督。负责对村级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4、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级组织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5、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农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社区)“两委”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村(社区)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社区)“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6、人事安排监督。对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社区)“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社区)“两委”提出
意见或建议;对换届选举时的村“两委”成员初步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乡镇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7、村(社区)干部效能作风监督。监督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根据多数村(社区)民和村(社区)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社区)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社区)党组织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8、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社区)“两委”反映村民对村(社区)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社区)“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社区)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社区)民会议或村(社区)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篇2]
居民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居委会具体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2、对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
3、对社区人员享受低保、高龄补贴、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进行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4、监督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完善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资金合理利用;
5、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居务、财务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进行公开;
6、对社区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聘人员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反映居民的意见或建议;
7、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8、完成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居民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权利
1、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居务决策、执行过程;
2、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做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3、收集、整理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居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督促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4、对居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有权提请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5、发现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违规行为、损害居民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6、提请审计,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提请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费,捐资捐款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依法依规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利。
组织机构 :监委会人员名单
规范完善村民监督委员基本工作制度
居民监督委员会在原有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充实、规范和完善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联系居民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分片联系社区居民,定期上门走访,通过社区网站、微博、论坛等途径,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工作列会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研究居务监督事项,评议、小结监督工作。每次会议应认真、全面、如实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阅。
(四)报告工作制度。居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乡镇(街道办)纪委、社区党组织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度向社会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五)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由社区党组织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相关文章:
7.团支书的职责
8.小偷的职责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