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能职责
1、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安排实施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
3、受理政府委托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和实施质量监督。
4、向政府报送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5、对建设各方的工程质量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与建设各方,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政处罚。
6、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监督。
7、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监督检查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的工作情况。
8、完成上级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能职责 [篇2]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3)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4)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5)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1. 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体现其质量行为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2. 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有权责成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
4.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
5.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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