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时间:2022-11-23 18:03:55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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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

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

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

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

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

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

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5宰前检查

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2.5.2 结果处理

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

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GB16548

2.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

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

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2.6.4结果处理

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

2.7检疫记录

2.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

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2.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1. 巡查

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

1.2. 风险等级评估:A级B级C级

1.3. 巡查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

1.4 结果

1.4.1正常: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

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处理。

1.5. 做好巡查记录

2. 监督检查

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督检查

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督检查

2.3 病死动物处理: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2.4 结果:

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

2.4.2 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

2.5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

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

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

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

1.2.3 做好记录

2. 采样: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加强兽药监督和巡查

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

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

5. 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五、动物溯源

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

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

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

2. 调动等离开原工作岗位要及时收回证章标志,并登记上交市所。

3. 检疫证存根和作废票完整编号及时上交市所。

七、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1. 月疫情监测统计报表

2. 月检疫统计报表

3. 每年12月底养殖场风险等级评估报表

4. 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篇2]

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7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

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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