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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居民监督委员会不参与居委会具体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独立行使监督权,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2、对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
3、对社区人员享受低保、高龄补贴、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进行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4、监督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完善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资金合理利用;
5、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居务、财务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进行公开;
6、对社区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聘人员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反映居民的意见或建议;
7、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8、完成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篇2]
1、对居委会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社区人员享受低保、高龄补助、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对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
3、对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居务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社区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党务、居务和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5、对社区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对社区配套组织负责人、社区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审查;
7、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8、积极听取、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转达,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9、完成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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