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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内业资料、、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项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分管经理反馈。
第十三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现场审核检查单》、《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要求受监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
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经营部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篇2]
1.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
2.及时对中标的监理、设计、施工、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3.主体工程开工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
4.在工程开工初期,对监理单位的试验仪器及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查。对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情况及施工单位实验室人员持证上岗与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一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
5.工程开工后,对工程项目划分和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6.在施工期间,对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三检制”及其他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在施工期间,独立或联合建设单位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质量抽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
8.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验收前,调阅有关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复核,并核定其施工质量等级。
9.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验收前,编写施工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其验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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