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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一、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即大队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落实责任,股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股室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时,应着装亮证进入经营场所,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检查职责。
三、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同时作好记录。
四、卫生监督员对所辖片区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拉网式检查,食品安全以城区餐饮单位为标准,医疗安全以城区医疗服务单位为标准,监督覆盖率须达100℅。
五、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六、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奖惩,凡每月未达到监督检查覆盖率要求一次的,扣直接责任人2分,股室负责人1分,分管领导0.5分,主要领导0.2分;累计三次以上,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每年累计六次以上,取消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因监督员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八、有分值计算的,按分值扣分,没有分值计算的,根据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0.5—5分。
九、分值计算以全年或半年所发奖金或津贴予以折算,实行每半年由稽查股进行一次评查。
十、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职工,因大队特殊安排延误时间的除外。
本制度自2017年4月3日大队职工会上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篇2]
为加强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受聘为卫生监督员。
二、卫生监督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下列监督职权,完成上级交付的卫生执法任务:
(一)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
(二)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取证并索取有关资料;
(三)进行现场采样,提出检测项目,并送交检测机构;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七)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其它监督任务。
三、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四、卫生监督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全面,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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