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2-11-23 19:37:50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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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监管工作,做好我市的质量定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工作,切实增强定检工作有效性,发挥定检工作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结合责任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定检工作。制定本区域定检计划,省、市局安排的重点产品定检计划,局不再安排定检(同一规格产品,国家监督抽查6个月内,省市级抽查3个月内不得重复抽查)。

二、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数据库为基础,将辖区内的所有生产企业列入定检计划,定检覆盖率要达到100%。对于新办企业,在企业正常生产6个月内将其列入定检计划;对因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注销的,要及时对计划进行调整。

三、定检周期一般为一年四次。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定检;重点产品和可能出现区域质量问题的产品,要根据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免于定期监督检查。

四、定检具体要求:在规定的周期内,定检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事先透露给受检

企业。到企业进行定检抽样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要使用统一格式的《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和封条。抽样方法和数量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定检本着就近就便我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检检验任务。定检检验要严格按标准和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类别应当标注为:定期监督检查。

六、遵照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确保企业整改到位。重点加强对质监部门发证产品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对符合吊证条件的,要坚决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件。要充分利用公告、黑名单等手段,增强定期监督检查的威慑国,对产品不合格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七、执法监督股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局定检工作小结上报市局,小结包括当月数据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和上季度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质检科在技术制造部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生产全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控制工作。

第二条:认真贯彻本公司有关产品质量的精神,不断加强检验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质检工作的责任性。

第三条: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全过程验收公司产品,并及时提供结果报告,做到不合格的零、部件不入库,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公司。

第四条:协助生产车间进行产品自检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零部件,必须督促车间执行产品质量“三不放过”原则,即废品原因找不出不放过;责任不查清不放过;解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做好产品质量检验统计信息反馈和存档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负责公司内长度计量仪器、仪表检定和修复工作。

第二章:产品检查

第七条:本公司或外协单位都应贯彻执行二级检验制度(自检、专职检)。大件、主要件加工,生产工人和专职检验必须持高度负责态度开展相互指导和互检,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检验人员应该严格按图纸,工艺技术及批准的技术修改文件进行验证,并认真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合格证填写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凭填写完整的工票(或工艺流程单和全部加工图纸交检验员检验,检验人员应根据有关标准验收并作出合格、工废、料废、返修、报废等结论,检验员应在上面签字。

第十条:需要返修的零件应开出返修单,并在零件上作出标记。返修后经检验人员复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一条:工、料废零件,如有回用价值,应按回用制度办理手续,未经办理回用手续的,严禁流入下道工序。

第十二条:废品应开出《上海盖尔特机械有限公司零件(部件)不合格品通知单》,并放置到指定地点,做好明显的废品标记(上红色油漆),办理好报废手续。

第三章:外协加工检验

第十三条:外协加工在提交协作单位前应预先通知检验部门,外协加工的零件须在检验员签证合格后才能进公司。

第十四条:外协加工的验收,由外协经办人员填写《外协零件交验单》一式二份交检验员验收。

第十五条:检验员应按图纸等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并将检验结论填写在交验单上,一份交外协经办人员,一份由检验员留存,经办人员应根据交验单上的结论,对合格件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进公司的外协加工件,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通知协作单位共同复验,必要时通知外协经办人办理退货手续。

第四章:不良品零件回用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发现废品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检验员开出《零件(部件)不合格通知单》,责任者要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废品零件应置放在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误用。

第十八条:由于不符合图纸、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规定作废品处理的零件,如车间认为其疵病不影响整机性能和精度,由技术工艺,检验,经营销售部门提出统一意见,作为不良品回用。意见不统一则由技术制造部报请总经理最后审定。

第十九条:未办妥回用手续的疵病零件,不准转入下道工序,如

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当事者承担。属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废工件,要按情况另作处理。

第五章:整机检验

第二十条:部装、总装的质量检验应按图纸、工艺、产品合格标准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办妥回用手续的零件不得进行部装、总装,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公司。

第二十一条:产品进行装配时,操作者应把零件的锐边、毛刺倒钝,洗刷干净,防止敲伤碰毛,按图纸工艺技术标准进行装配。

第二十二条:在整机验收前,操作者应按规定进行运转试验,性能合格后,交检验人员复验,并详细填写整机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经上述程序检验合格后,产品需进行油漆、包装,由检验人员对油漆及包装质量作验收,并负责安放随机技术文件及合格证,检查随机附件是否齐全,经检验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正式产品完工出公司。

第二十四条:检验人员必须做好各项成品和实测检验原始记录工作,产品出公司,整理、汇总后存档。

第六章:质量跟踪

第二十五条:检验部门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向主管部长通报产品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验人员应将检测情况随时向部门主管通报。 第二十七条:操作者自检检验,在一批零件加工结束后,应做好自检、自分工作,并向检验员通报质量自检的情况,严格杜绝以次充好的做法。

第二十八条:检验员按加工工艺规定,对完工的零件进行检查。

在零件加工途中或工艺没有规定检验的项目,检验员可以拒绝检验,拒绝在工票上签字。

第七章:检测器具的使用和点检

第二十九条:正确使用各类精密的检测器具,禁止用精密量具检量未经加工零件的表面。

第三十条:严格量具的借用制度,公用量具由仓库集中保管,要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正确、规范地使用检验器具,特别注意正确安放量具(安放稳妥、防热、防潮、防压)。

第三十二条:经常检查量具精度(复零工作),清洁量具。

第三十三条:每隔三个月,请专业计量人员检修一次常用量具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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