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时间:2022-11-23 19:38:01 监督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及《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监督站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开始实施监督,确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图纸会审、检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同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建设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严惩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资料、抽查实体质量及对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等方式,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关健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

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健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并将抽测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监督站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站和建设局。监督站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质量监督站报告。同时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调查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将事故处理监督记录归入监督档案。

五、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监督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要求

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等其它需要保存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图片存入监督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存放。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司自我完善、自我改进机制,确保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公司派职能管理部门(工程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

1、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为综合评价工程参建单位的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部分检查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2、工程合同文件;

3、其它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监督责任人负责制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监督责任人是指公司委派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或组织,应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责任人应根据受监项目工程特点和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完成后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台帐。

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是每次监督检查的时间、主要内容、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效果的汇总记录。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化施工、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执行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人员素质,工程自检、抽检资料等。

规范化施工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规范化操作程度等。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工程所用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已完工程的外观质量等。

第九条 结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关键项目应进行重点抽查。各抽查项目的检测数量应相对平衡,权值为3的抽查项目的抽查点数应不少于每次抽查总点数的15%。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条 对项目部的检查,检查频次为每季度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

全面检查是通过巡视、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等措施检查受监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化施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掌握全面质量状况。

专项检查是通过查阅资料和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对受监项目某建设环节、特定工序或工程部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深入检查。专项检查可分为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内业资料、、原材料、施工工艺、工序或部位的检查。

巡视检查是查看施工现场,检查规范化施工情况、工程外观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检查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受检项目部。如有特殊要求,可不予通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资料分析与反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完成后,应按抽查项目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整理数据,向分管经理反馈。

第十三条 抽查项目实测值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工程现场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下发《现场审核检查单》、《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经营部要求受监项目部对《质量、安全、环境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按项目单次检查数据汇

进行汇总。并可定期将有关抽查数据汇总,作为分析动态质量状况的依据。

第十七条 受监项目完工后,宜将部分监督检查数据汇总、整理,作为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检查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经营部对每个受监项目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监督责任人负责收集、管理、保管。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工作台帐、检查通知、检查数据汇总表等资料和必要的声像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工程质量鉴定检测。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监督检查中须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经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相关文章: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1-23

军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1-23

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度11-23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1-23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汇报材料08-03

护理工作制度与监督检查措施11-23

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1-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1-23

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11-23